连劳社发[2007]214号、连财社[2007]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省人事厅、财政厅苏人通[2006]3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方法调整离退休费的人员)。
二、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照省规定的标准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系数低于0.6的县市按0.6执行)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这次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市区为946元/月,各县按各自水平确定)的50%。
4、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 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市、县(市),省将采取与省政府六项考核任务挂钩考核的办法予以适当补助。各县要努力完成各项考核目标,争取省级补助。
四、调整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事关企业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各地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多方筹措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因调整基本养老金而发生新的拖欠。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退休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
附表:《2007年连云港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表》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表:
2007年连云港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表
单位:元/月
|
项目 |
全省 |
市区 |
赣榆县 |
东海县 |
灌云县 |
灌南县 |
|
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23782 |
22014 |
13612 |
13718 |
13799 |
13712 |
|
调整系数(不足0.6的按0.6计算) |
1.00 |
0.93 |
0.57 |
0.58 |
0.58 |
0.58 |
|
普遍调整 |
退休人员 |
缴费年限不满15年 |
94 |
91 |
75 |
75 |
75 |
75 |
|
缴费年限15--19年 |
97 |
94 |
77 |
77 |
77 |
77 |
|
缴费年限20--24年 |
100 |
97 |
78 |
78 |
78 |
78 |
|
缴费年限25--29年 |
103 |
99 |
80 |
80 |
80 |
80 |
|
缴费年限30--34年 |
106 |
102 |
82 |
82 |
82 |
82 |
|
缴费年限35年以上 |
109 |
105 |
84 |
84 |
84 |
84 |
|
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 |
缴费年限不满15年 |
79 |
76 |
60 |
60 |
60 |
60 |
|
缴费年限15--19年 |
82 |
79 |
62 |
62 |
62 |
62 |
|
缴费年限20--24年 |
85 |
82 |
63 |
63 |
63 |
63 |
|
缴费年限25--29年 |
88 |
84 |
65 |
65 |
65 |
65 |
|
缴费年限30--34年 |
91 |
87 |
67 |
67 |
67 |
67 |
|
缴费年限35年以上 |
94 |
90 |
69 |
69 |
69 |
69 |
|
增发部分 |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发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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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增发60元,正高增发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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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人员,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这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市区为946元/月,各县按各自水平确定)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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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75--80周岁、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分别增发30、40、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分别增发20、3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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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
注:1.普遍调整中包括全省普遍调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发4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30元。
2.缴费年限不包括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年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