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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7]32号 锡财社[2007]23号

各市(县)、锡山区、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于2007年6月30日前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街道集体企业退养的人员。

    二、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苏劳社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的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的标准为:

       增加标准(元)

缴费年限

  市本级、锡山区、

惠山区、江阴市

宜兴市

不满15

             66

64

15年—19

70

68

20年—24

74

72

25年—29

78

76

30年—34

82

80

35年以上

86

84

    (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及以上的,按1年计算)

    三、按苏劳社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文第二条第(二)项第3点调整时,我市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按599元执行。

    四、市本级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6元。

    五、市本级原郊区养老统筹人员调整办法如下:

    1. 2003年6月底前退休、退职的原大集体(含原郊区街道集体)人员和2003年7月1日到2007年6月底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按苏劳社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文第二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

    2. 2003年6月底前到龄享受保养金的原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保养金标准由每月599元调整为695元。

    3. 2003年6月底前退休的原小集体人员,养老金标准由每月505元调整为601元。

    六、新区原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含2004年7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领取保养金的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征地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月599元调整为695元;务工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月510元调整为606元。

    附件: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稿件来源: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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