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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劳动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镇劳社[2007]192号  镇财社[2007]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过表一所列标准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调整系数为1.09;丹阳市、扬中市调整系数为1.0;句容市调整系数为0.9。

养老金、生活费调整对照表     (表一)

缴费年限

月调整标准

不满15

49

15年——不满20

52

20年——不满25

55

25年——不满30

58

30年——不满35

61

35年以上

64

    (注:“缴费年限”特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因从事特殊工种折算的缴费年限)

市区(含京口、润州、丹徒)养老金、生活费

调整对照表            (表二)

缴费年限

调整标准

调整

系数

月增加额

(标准×系数)

不满15

49

 

 

1.09

 

 

54

15年——不满20

52

57

20年——不满25

55

60

25年——不满30

58

64

30年——不满35

61

67

35年以上

64

70

    (注:“缴费年限”特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因从事特殊工种折算的缴费年限)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此次养老金普调后,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30元,增发后的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调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当地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由各辖市公布,市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4、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执行时间

    全市统一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辖市及丹徒区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五、其它事项

    (一)对于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对于企业保养人员,企业可根据承受能力,每月按不高于50元的标准自主决定增加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对于原市属事业单位按镇发[2003]92号文件改制成企业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此次养老金调整。

    (四)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尽快组织实施,必须在2007年8月底补发到位,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足额征收,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稿件来源: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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