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险[2007]13号
根据养老处2007年8月21日《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如下业务口径: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并已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下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有事业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及省属行政性公司人员等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养老金低于500元/月的退休人员、生活费低于430元/月的退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及暂停支付人员暂不调整。
二、调整办法
(一)退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二)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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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缴费年限 (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
调整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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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含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 |
不满15年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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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含)—19年(含)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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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零1个月—24年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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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零1个月—29年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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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零1个月—34年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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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年零1个月及以上 |
87 |
(三)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副主任医师、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农艺师、副译审、副研究馆员、副编辑、主任记者、二级律师及公证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正高(教授级高工、研究员、主任医师、教授及相当职务、农业推广研究员、译审、研究馆员、编审、高级记者、一级律师及公证员)每人每月可增发70元。
3、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我市平均养老金50%的人员,每人每月最多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平均养老金50%(元/月)。
4、以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对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增发条件的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5、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在以上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营职及以下干部,每月再增发5元,团职干部每月再增发10元,师职干部每月再增发15元。
三、调整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