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 8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乘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以下简称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根据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全市调整系数统一为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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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
月增加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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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5年 |
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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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9年 |
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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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24年 |
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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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29年 |
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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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34年 |
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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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以上 |
64元 |
(注: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4、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统筹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县(区)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市、县(市),按实际计算的调整系数(低于0.6的按0.6)和补助比例计算调剂补助金额,并由省采取与省政府六项考核任务挂钩考核的办法予以适当补助。
四、调整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事关企业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实施,务必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退休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