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厅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和省直管单位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通知
苏劳社险[1999]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和《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及我省《关于社会保险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苏劳险[1999]8号)要求,对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和省直接经办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部省属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和由省直接经办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省属企业(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必须在4月底之前到省社会保险事业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经审核后,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上述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采取正、副本办法,即缴费单位到省社会保险事业处办理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各缴费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分别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实行统一登记号管理,登记号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处统一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向省社会保险事业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向发给登记证副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二、各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及其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娈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合法证书、变更申请书、原登记证书首先向省社会保险事业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领取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后,再按原程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9.其他事项。
四、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持有关有效法律文件及有关社会保险费结清文件复印件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社会保险登记表与登记证正副本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年度验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八、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九、社会保险登记表填报说明:
1.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一致。 2.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 4.单位类型分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5.隶属关系指企业的所属关系,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等。 6.“申请日期”为申报单位将《社会保险登记表》报送社会保险机构的日期。 7.“参加险种”填写五项基本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加日期”指各险种开始缴费日期。 8.“所属分支机构信息”指各缴费单位所属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的信息(分支机构有到县一级的,要填到县一级,以便这些分支机构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如果表格不够填写可以有附表。
附件:1.社会保险登记表(略) 2.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略)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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