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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

苏劳社函[2004]52号

省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9日上午,省政府秘书六处召集相关部门就省体育局《关于我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进行了专门研究,此前,我厅以苏劳社险函[2004]14号文专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我厅的意见。现根据何权副省长对省政府秘书六处《关于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养老保险问题的汇报》的批示精神,本着支持我省体育事业、充分调动我省运动员备战十运会、奥运会的积极性,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5年1月1日以前招收的运动员,凡未明确身份的,一律视为固定职工身份,不需要参加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后调出或重新分配,省运动队的工作年限可视同为缴费年限。

  二、对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招收的运动员,都应视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必须从招收时参加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缴费的应当补缴。考虑省体育局的实际情况,在2004年年底前办理补缴费的,可免收滞纳金。

  三、2004年1月1日以后招收的运动员,应从招收之月起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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