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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职工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苏劳社函[2000]127号

南通市劳动局:

  你市所辖通州市社会保障局就职工离职前后的工龄能否连续计算的问题请示我厅,现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重新参加工作后至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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