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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
死亡后有关待遇和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2000]12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以及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和标准,明确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项目

  1、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2、农村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3、退职或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二、死亡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

  1、死亡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月计发基数,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其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为:死亡人员供养1人的,为6个月;供养2人的,为9个月;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二ΟΟΟ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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