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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二OOO年度基本

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

苏劳社[2000]10号

各市、县劳动(社保)局、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依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省1999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现将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利率公布如下:

    一、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年利率为6%,执行期为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二、在执行期内,按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缴费工资的11%,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作为退休时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2000年6 月底前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和1995年底前的推算储存额(均含本息),在2000年度执行期内也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

  三、从2000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含2000年6 月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本息),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设记载,按照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作为确定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的依据。

 

 

                      二OOO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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