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鉴[1996]2号
各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156号、苏财综[96]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并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级劳动鉴定机构在调整收费标准之后,应加强对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每年应将收支情况向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汇报一次。
二、 因劳动鉴定争议而要求上一级劳动鉴定机构复查时,其费用由提请方支付。
三、 执行新收费标准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鉴定工作的管理,坚持劳动鉴定标准和程序,积极开展劳动鉴定业务研讨活动。同时应加强劳动鉴定档案资料管理。使劳动鉴定工作达到规范要求。
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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