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贯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3号令
和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1999]28号
各市劳动局,苏州市、无锡市社保局:
现就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3号令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全省按劳动保障部下达的指标执行,即到6月底,我省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达695万人,比1998年增长14%;基金收入上半年增收3.5亿元,全年增收9.4亿元,比1998年增长11.5%。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856万人,比1998年增长34%。基金收入上半年达5.6亿,全年达到14.8亿元,比1998年增长185%,各地具体任务按省政府即将下发的指标执行。
二、社会保障保险登记管理工作由各地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1999年6月开始,全省各地各项社会保险费可由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可以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实行联合办公进行征收。有关职能移交、人员调度等事宜,由各地统筹安排。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统一印制、下发。《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由各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 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采用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由“江苏省简称标识+地区代码+单位类别+序列号”构成,数码共14位,其中:地区代码为6位数,单位类别为3位数,序列号统一为5位数。具体数码办法省另行制定下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由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号中的“序列号”由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五、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参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前成立的单位,今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开始。1998年底前的养老保险费缴纳仍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发布后成立的单位,缴费时间从当月开始,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时间,从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时开始。
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核定,企业下岗职工的缴费工资由所在企业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统一申报,所需社会保险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帐。
八、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征缴机构按月提供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情况,建好单位台帐,并记载到全省统一的职工《就业登记证》,据以核定职工失业后的有关待遇。要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按时完成失业保险基金清理任务,核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核拨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等,统筹考虑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需要,及时拨付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九、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保证国务院两个《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3号令的贯彻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到位。
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月定期将本月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强制征缴的缴费单位应及时通报,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一、关于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及其他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另行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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