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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

对刑满释放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苏劳险函〔1999〕6号

盐城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刑满释放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刑满释放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可按省劳动厅苏劳险〔1994〕8号文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其判刑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省政府139号令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对判刑前参加养老保险,在服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其判刑前实际交费年限符合省政府139号令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享受到达退休年龄时所规定的基本养老待遇。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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