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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人事局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银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险[1993]3号


省暨南京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省直各单位,驻宁部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3]70号《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精神,为确保省直各单位(含中央部属)养老保险基金及时足额收缴,现就办理养老保险基金中银行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单位(含中央部属)养老保险基金统一采取“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即委托银行代收缴。结算凭证由省人事局统一印制(式样略),免签协议。
  
    二、各专业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一律实行“见单付款”,即在接到收款单位递交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第三、五联后,立即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帐户直接扣缴,划转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的养老保险基金银行专户上,任何单位不得拒付或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反托收。如发生业务纠纷,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解决,银行不予受理、解释。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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