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发放方式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各单位代为发放。实行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和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2、发放标准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基础和标准为: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省政府规定的综合补贴和职岗津贴(含基础津贴)。其他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各单位负责支付。
3、发放时间
单位应按月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申领个人缴费
1、在职参保人员死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单位保险经办人员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办理一次性申领个人缴费手续。
(1)、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一次性领取申请表》;
(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死亡通知等);
(3)、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收回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将经核准的历年职工个人缴费退还到单位帐户,由单位负责支付给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
2、在职人员出国定居
在职人员出国定居,由单位保险经办人员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办理一次性申领个人缴费手续。
(1)、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一次性领取申请表》;
(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提交出国定居人员个人缴费一次性领取申请;
(4)、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收回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将经核准的历年职工个人缴费退还到单位帐户,由单位负责支付给出国定居人员或出国定居人员的直系亲属。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
1、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单位新增人员,如符合参保范围,单位应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
(1)、单位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4),并提供有关材料。
(2)、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业务部门按“参保对象审核”的要求进行审核。
(3)、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按《养老保险手册》发放的程序发放《养老保险手册》。
(4)、单位应同时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业务部门重新核定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
2、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减少(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除外)应及时为原参保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单位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4),携带原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2)、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业务部门负责受理,经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开具《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苏机事社险表6-1),并在《养老保险手册》上注明转移日期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3)、按规定需转移个人缴费金额的,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个人缴费转帐手续。
(4)、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根据办理转移手续的时间和人员资料信息调减单位缴费基数。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核准
1、申请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出台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审批表》(苏机事社险表5-3-1)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名册》(苏机事社险表5-3-2)。
2、审核
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待遇审核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审批表》(苏机事社险表5-3-1)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名册》(苏机事社险表5-3-2)。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计算调整额及调整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缴费基数核定和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1、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业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当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与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核定的缴费基数不一致时,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在申报表的审核栏中核定单位应缴基数。
2、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待遇审核部门应对单位填报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苏机事社险表3-2)进行审核,当参保单位申报的养老保险待遇与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一致时,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在申报表的审核栏中核定应支付的待遇金额。
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养老保险待遇申报
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同时进行。
1、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至31日期间,机关事业单位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年度缴费申报手续。
2、单位申报的年度缴费基数以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缴费年度内职工个人工资增长部分不纳入当年缴费基数。
缴费年度内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增加部分,不纳入社保基金支付,按规定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后,由单位负责支付。
3、缴费年度内,如在职参保职工或离退休人数发生增减变化,该单位应在发生变化的当月,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4、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年度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的,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年缴费基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上年度的标准支付。
5、参保单位申报养老保险缴费手续时,在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的同时,应报送“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盘”。申报盘由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统一制发。
6、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确认,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按规定核准后的缴费基数,在缴费年度内原则上不作调整。
7、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上年度发生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增加部分纳入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申报时,单位需提交《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审批表》(苏机事社险表5-3-1)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名册》(苏机事社险表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