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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审核及支付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3、1998年7月(“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开始施行)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

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需要准备那些资料?

    答:企业职工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或经省劳动保障厅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或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之次月,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手续及养老待遇审批手续。
需准备以下资料: 
    1、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一张 
    2、能证明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工资演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等的原始档案材料。 
    3、《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4、未到达正常退休年龄者,须附省劳动保障厅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原件

审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须带那些材料?

    1、参保人员或离退休(职)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2、死者的档案; 
    3、离退休前列为供属的有关证明(离退休前的劳保卡或报销医药费材料等); 
    4、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 
    5、未就业的超过18周岁的子女、弟妹和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养直系亲属须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等;

如何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答:1、企业职工提出申请,报企业相关部门审核,并填写《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根据企业上报的《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职工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审批手续(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退休类别、退休时间,核发《退休养老证》(领取一次性养老金者不发);  
    3、省社保中心社会化发放科按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审批的《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计算养老待遇,打印《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 
    4、退休人员从批准之次月起,享受有关养老待遇(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须补缴清后,方可审定其基本养老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答: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待遇计算、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费的审批,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停止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停止支付,按规定修改数据,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结算,丧葬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支付结算,退休人员验证和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的后续工作。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办法

    一、验证时间
    每年的指定时间。
    户口在外省、市的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应于每年的指定时间前,向所在单位工会、劳资或退管部门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并由所在单位于当年12月30日之前将验证结果填写《户口在外省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后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计科。
    逾期未办理验证手续的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直至补验证后恢复发放。

    二、验证范围
    直接纳入省级管理的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当年不参加验证。 
  
    三、验证方法
   (一)委托国有银行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由离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养老金存折,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银行网点进行资格认证。离退休人员本人因故不能前行验证的,可委托他人代验。代验人除出示本人身份证外,另须携带被验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养老金存折。
   (二)邮汇基本养老金的由省邮政储汇局统一组织验证。
   (三)居住国外的需提供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户籍或居住情况证明;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需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户籍或居住情况证明。
   
    四、举报奖励办法
    凡举报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的,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管[2001]42号、省财政厅苏财社[2001]103号文的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对冒领者依据省政府139号令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者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

    一、发放范围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发放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等费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待遇不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范围之列,其中属省直管企业自定的待遇仍由企业负责支付。
  
   二、发放方式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委托银行和邮局对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内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每月的指定时间可执存折到代发养老金的中介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等费用,目前仍由企业负责申领并代为发放。
  
    三、发放时间
    每月18日。
  
    四、其它事项
    1、企业应于每月12日前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填报离退休人员的增加、减少变动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据此核定企业每月的离退休人员总数及统筹内基本养老金总额,并于当月14日前依据核定的情况开具支付单,同时将当月的发放通知书和所需资金划往代发养老金的中介机构。
    2、代发养老金的中介机构应于每月18日前将基本养老金划入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存折户上。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验证办法

    一、验证时间
    每年的指定时间。
    逾期未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的,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暂停发放定期救济费,直至补验证后恢复发放。
   
    二、验证范围
    享受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16周岁以下的子女)均需办理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验证。
   
    三、验证方法
    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证工作由死亡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负责。企业应凭领取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6周岁以上在高中、职高、中专学习的学生,其在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进行验证,并于每年的指定时间前,将验证结果及《领取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花名册》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计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验证情况进行抽查。
   
    四、处罚措施
    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劳动保障厅依据省政府139号令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或拒不退还冒领定期救济费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


   稿件来源: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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