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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答复公众咨询问题(六)


1、问:养老保险中间有停交的期间,该怎么补交?

答: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 139 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 [1997]116 号)文件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根据以上规定,您可到当地社会经办机构咨询补缴事宜。

2、问:我原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现迁入海安一家个企业工作,原单位办理了养老保险,请问我的养老保险应如何办理后续手续或补缴手续。我是 97 年参加工作的。我的电子邮箱是 ylj93082@sohu.com. 谢谢!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 [1999]22 号)文件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请您到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 告之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开户行及账号,以便及时办理基金转移。 然后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到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问:我以前在南京上班,现在我准备回徐州工作,想把南京的养老保险转到徐州,如何转?我现在手上只有养老保险转移单,无养老保险手册?急!!!!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劳险 [2000]7 号)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省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您从南京到徐州工作后,可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的具体要求,请拨打电话 025-12333 查询。

4、问:我是泰兴人,在张家港工作,过去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们办社会保险, 2004 年 11 月,我就在泰兴办了个人养老保险,今年张家港的单位又给我们办保险了,请问我在泰兴办的个人保险可以转到张家港或退掉吗?

答: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 139 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省内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根据以上规定,您在泰兴参加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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