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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答复公众咨询问题(四)


1、问:本人于1998年在金坛市一建公司交纳了养老金,2000年办理好了离职手续,将档案及相关关系转至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交纳养老金至2000年底,后由于2001年本人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至上海,但1998~2001年养老金一直留在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期间本人于2000年办理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但因办理人有误只办理转移了个人部分,根据国家规定跨省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包含个人及公司两部分,缺一不可.唉!搞的我至今尚未办理成功,现只有求助于政府部门.并希告知如何再次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此万分感谢!

答: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5号)第三条做好个人帐户的接续和清理工作、第四条做好个人帐户的转移工作、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2000]7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1998]26号等文件都有明确规定,任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少转漏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目前,职工个人帐户比例为11%,即:个人缴费比例+企业划转比例=个人帐户比例11%。鉴于您的情况,建议您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退还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个人帐户全部续接完成后,再重新开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表至上海。

2、问:请问个人社会保险帐户会丢失吗?

本人从 95 年 8 月到 2002 年 6 月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交纳养老保险(工作单位是镇江华东电力设备制造厂 ) , 2002 年 6 月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出保险转移单(因本人从原单位离职,转入社保机构:镇江市劳动社会保障处),因故一直未办转移(现在该保险转移单在我手中)。本人现在户口落到长沙,想将社保转入长沙,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重办转到长沙的保险转移单时,发现本人帐户已删除,后拿着 2002 年 6 月的保险转移单到镇江劳动社会保障处办转入,镇江不接收,说是没有 95 年到 2002 年的保险交纳明细。

请问个人社会保险帐户会丢失吗?本人想将社保转入长沙,该如何去办?是否该通过法律途径?

答:在省社保中心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不会丢失也不会被删除。据了解,您在 2002 年 6 月办理了本省异地转移,转入社保机构为镇江市社保处,但因故一直未去接续。 2005 年 1 月 28 日,您单位(镇江华东电力设备制造厂)的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将您当时的转移单收回,我们已按照规定,给您打印了新的完整的转移单。您现在应尽快将转移单交到镇江社保处,及时接续并参保,再按照规定,申请将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镇江社保处转入新的参保机构。

3、问:我是南京人,我单位在福州给我交的养老保险。现在我单位在南京注册了办事处,请问,我怎么将我得养老保险转到南京来。谢谢!

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 1997 〕 116 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 1998 〕 26 号)及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 1999 〕 22 号)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根据以上的规定,您可以去现单位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询问具体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手续。并将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开户行及账号告之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以便及时办理基金转移。

4、问:我是 2001 年底进公司的,一直未交养老保险金,请问现在可以将这几年的养老保险金一起补交吗?或者公司一下子交三年的养老保险费(就是往后提前交三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2 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规定,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为您缴纳并补齐您在工作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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