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是南京户口,在南京办了就业证,但现在在无锡工作,单位说要给我办保险(以前我没有)但要我的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说就业证不行,让我到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局去办。但我打电话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局去问,他们说没有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只有就业征。请问我到哪能办到?如果单位在无锡给我开养老保险的帐户,以后老了,还可以在南京领养老保险?谢谢
答复:1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不再实行流动的就业证卡管理制度的通知》(苏劳社就管 [2004]41 号)规定, 2004 年 12 月全省证卡管理已取消,因此,你提的问题现在已不存在。
2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 [2002]19 号文件规定,户口不在所在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2、请问, 1 :目前可不可以将昆山的养老保险转到南京,并且和现在交的养老保险衔接上?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2003 年 7 月至 10 月的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
2 :如果仍然不可以转,该如何妥善处理?会不会影响以后的养老保险累计?
答复 : 1 、根据省有关规定,你在昆山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南京,与现在养老保险关系是能衔接的,具体办理手续请分别与南京、昆山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2 、关于补缴 2003 年 7 月至 10 月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 [2002]25 号文件规定,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你如在此期间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可以不予补缴。
3、问:我有一朋友是江苏扬州人,农业家庭户口, 2003 年 7 月从苏州爱普生公司辞职至扬州工作,直至 2004 年 2 月开始与扬州市一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现时未交),扬州单位要求其将养老保险手续从苏州转移至扬州单位才能给其缴纳,现在想咨询的是:他在苏州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不过在扬州咨询时要求其将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2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交齐后方能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在苏州讲只要在扬州重新申请一帐户后将保险金转移过来就可以了,不需要补交该未上班期间的养老金,双方说法存在差异,他的意见不愿意补交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2 月的养老金,请各位专家解答他应该按照哪一家的说法,究竟怎样办理!
答复: 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 [2001]20 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如重新就业,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此规定,你的朋友在扬州重新就业后,可以将苏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扬州市。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 [2002]25 号文件规定,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你朋友如在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2 月期间未从事社会劳动,可以不予补缴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问:我是江苏扬州邗江人农业家庭户口原在苏州爱普生公司工作,与原单位在 2003 年 7 月份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已回出生地江苏扬州工作, 2004 年 2 月与扬州可瑞尔公司工作(已签定劳动合同),日前,我去原工作所在地苏州社保局办理相并手续,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单时,苏州社保部门给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单,但说按照规定江苏省内养老保险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具体的钱,回到扬州后扬州社保中心认为需要在苏州补交 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2 月的养老金(按苏州的基数交纳),而苏州社保部门认为在扬州重新开一帐户就可以了不必补交 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2 月的养老金.我不知道这到底属于那方的原因,是不是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我不想补交,如果要缴纳的话我应该按那方面的基数进行缴纳,如果不想补交的话原来那部分该怎么办理,我的连续工龄该怎样计算,那我原来所交的养老保险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 [2001]20 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如重新就业,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此规定,你的朋友在扬州重新就业后,可以将苏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扬州市。转移接续后,重新缴费前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实际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 [2002]25 号文件规定,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你朋友如在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2 月期间未从事社会劳动,可以不予补缴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