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进一步发挥,职工工资增长基本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构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方面的管理、调控、监督的新型框架,规范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制定了法律责任,建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方面的新秩序,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已现雏形,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初见成效,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十五”时期我省依法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稳步提高劳动者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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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厅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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