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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业形势稳中向好


    《劳动保障规划》充分肯定“十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取得的成绩。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于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这一纲领性文件,文件特别注重解决历史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财政投入、就业援助措施、基层工作平台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符合人民群众愿望,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规定,建立了符合中国特色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框架体系。省委、省政府从省情实际出发,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在若干方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并在贯彻落实中进一步作了拓展、延伸、充实和完善,确立了具有江苏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并在2003年、2004年和2005年连续3年召开全省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解决好转轨时期历史遗留问题,并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奠定基础。2005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我省及时出台了有关贯彻意见,并对国家政策做了进一步的扩充。

    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以来,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促进就业的效应明显发挥,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取得新进展。到“十五”期末,全省城乡就业人员达到4510.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6%。五年城镇新增就业38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66万人,新增农村劳务输出286万人。


   稿件来源:厅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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