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是老百姓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成果共享、维护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我省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收入水平差异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二是认真解决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等对象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社会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是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政策措施,完善参保对象异地养老、异地就医相关办法,妥善解决包括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参保对象在省内跨地区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转接问题。
四是强化征收管理,加强基金监管。规范征收流程,统一征缴方式,建立征收激励制度,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切实做到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肃查处骗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严防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程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我省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新举措
“十一五”期间我省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新举措有:一是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二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三是建立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更加紧密挂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四是积极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五是按照“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大省级调剂力度,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六是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七是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十一五”期间我省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新举措有:一是完善不同层次多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的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城镇医疗保障运行机制;二是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加快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以大病、住院统筹为重点,兼顾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三是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保障非职工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四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医疗服务支付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和统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资格和协议标准,实行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十一五”期间我省在失业保险方面的新举措有:一是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结合失业人员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二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探索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三是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十一五”期间我省在工伤保险方面的新举措有: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实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二是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三是建立预防工伤事故的有效机制和适合我省实际的工伤康复制度,在统筹地区全部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十一五”期间我省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新举措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苏南、苏中、苏北分类指导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十一五”期间我省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举措有:一是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二是根据农民工不同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将农民工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三是研究完善农民工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政策和办法,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四是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并继续推进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一五”期间我省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新举措是: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省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方面的新举措有:一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标准及比例,并按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计算缴费年限;二是探索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管理及服务办法。
“十一五”期间我省在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方面将采取以下举措:一是建立困难群体医疗保险资金筹措机制,采取国有资产变现、企业出资部门和政府适当补助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二是建立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制度,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筹集社会救助资金,使现有医疗保障制度未能覆盖的无收入、低收入、处于特困状态的城镇居民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