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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解读


解读之一——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从健全完善制度政策体系、建设高效便捷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严密基金监督体系、全面构建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体系四方面加以着力,对这个时期社会保障工作的目标远景、工作任务进行了规化。

    一、健全完善制度政策体系

    社会保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就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照规定的标准,把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给规定的人,而目前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人群范围还不够广泛。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有2到3亿农民转为居民,城镇化率提高到60%,解决大量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医疗问题成为当务之急,需要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安排。为此,《纲要》提出了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体系的发展目标,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保障方式多层次,基本制度有机衔接,保证城镇各类就业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补,育有所贴、失有所得。

    为了实现目标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一个推进、两个完善、三个加快及三个建立”。即: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征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积极推进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全国统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保障法制化程度的提高。《纲要》明确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十一五”时期,为了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体系,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为立法机构献计献策,推动《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尽快制定。

    二、加快建设高效便捷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管理范围日益扩展,需求内容增加,服务难度加大,协调部门增多,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事务相应越来越繁重,对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纲要》确立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机构在这一时期要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经办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事权划分清晰、机构设置科学、人员管理规范的管理体制;建立机构运转协调、业务操作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运行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 全面开展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规范化主要是指规范业务流程,细化管理、服务和技术标准,实现各险种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征缴、统一稽核。信息化主要是指基本完成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业务经办系统、基金监管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等各系统功能完善、衔接顺畅、运转良好。专业化主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建立科学的干部管理制度,工作岗位实行资格准入持证上岗制度。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十一五”期间,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一是要大力加强机构建设,整合经办资源,降低经办成本,探索建立人员与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开展培训,提升服务技能。二是大力加强业务建设,统一业务流程,优化岗位设置;制定管理标准,规范经办行为;制订服务标准,塑造社保形象;制定技术标准,防范运行风险;加快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和技术更新,提高经办效率;加强基金管理,实现保值增值。三是持续深入地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尽快将各类退休人员基本纳入社区管理;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开展老年护理服务;积极推动退休人员公寓建设。四是大规模开展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培育社保文化;改革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五是积极推进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示范工程。开展创建社会保险“三化”建设示范城市活动,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网络。

    三、完善严密基金管理监督体系

    基金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客观上还存在着法律不健全、职责权限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合理等问题,因此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仍时有发生,个别地区还存在着违规投资运营问题,欺诈冒领发生还较为频繁。

    为此,《纲要》提出了要积极稳妥地探索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和监管机制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政策制订层面,需要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在具体操作层面,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严禁发生挤占挪用行为,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结余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养老保险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办法,制定按基金性质进行分类投资的政策,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依法实现保值增值。在基金监管层面,要加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市场化的投资运营的监管,实现规范运作和基金的保值增值。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加大对骗领社会保险待遇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堵塞基金支付漏洞。

    四、全面构建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体系、加强国际交流和宣传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着力点,社会保障工作在发展进程中越来越面临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加以深入研究,开展学术研讨,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十五”期间,为了探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调研论证,为最终出台国务院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务院发布《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国际社会保障大会第25届年会在北京召开、发表《北京宣言》均是“十五”期间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作出的很好尝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十一五”期间,更要加大这方面研究力量的投入,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构建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体系。

    正如《纲要》所言,加强社会保障事业宣传,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为社会保障领域改革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为了把宣传工作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融为一体,使之相互结合、相互促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积极的社会效果,“十一五”期间,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社会保障事业宣传的同时,重点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开好一年一度的中国社会保障论坛,每年完成举办一次主题年会、出版一部论文专辑、创办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专刊、开设中国社会保障网站、组建专家库的任务,将之打造成社会保险宣传精品。在继续做好常规国际交流工作的同时,结合中国欧盟社会保障项目实施,分期分批组织好有关社会保障专题的出访和来访。通过合作与交流,把自主创新与学习借鉴有机地结合起来,开阔视野,拓展领域,实现社会保障事业的更大发展。 

解读之二——维护农民工权益 构建和谐社会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工作是整个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工作是“十一五”期间的重大任务。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里,有近7000字,说的都是农民工的心里话,维护的都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农民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产生和不断发展,是一支新型劳动大军。目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为两亿人。最近5年来,全国农民工数量以每年600-800万人递增。农民工广泛分布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中占到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接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达到50%以上,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方针、原则和一系列政策措施;2006年9月,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要求今年要办好10件实事,取得5个方面的明显进展,并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还对农民工工作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其中包括要“统筹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决定》中的这些重要论述为在“十一五”期间做好农民工工作指明了方向,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经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从六个方面系统地提出了“十一五”时期涉及劳动保障领域的农民工工作。

    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引导和组织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十五”期间,我国首次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年均800万)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之一。从“十五”执行的结果看,全国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增加了5248万人,超过了预期目标。因此,在研究“十一五”规划目标时,劳动保障部与发改委对“十一五”的经济总量及二、三产业的发展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了4500万(年均900万)的目标。这个目标中,包括了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和进城就业两部分。“十一五”期间,要继续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就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输入。鼓励外出就业农民在了解、掌握一技之长后回乡创业。       

    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进城就业,是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建设,实现劳动者各方面的前提。近年来,国家取消了企业用工的行政审批和农民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了专为农民工设置的办证、收费,促进了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发展。但是当前一些就业服务上的不平等、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监管失范、损害农民工权益等就业环境问题仍需认真加快解决。首先要畅通农民工的就业门路,提供及时充分的就业岗位信息,减少漫无目标的流动求职;其次是要为农民工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服务,减少乃至消除就业歧视;第三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增强农民工的就业能力。

    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职业技能、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十一五”期间,通过加快组织实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农民工掌握就业技能、实现转移和稳定就业,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培养新的产业工人大军。初步安排是“十一五”期间共培训4000万人,每年培训800万人。

    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随着我国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解决农民工基本的社会保障问题被纳入党和政府的工作任务,它的意义在于:一是公平对待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二是为城镇化建设的持续进行提供社会管理条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进程;三是维护工业化和企业中长期的稳定发展;四是未雨绸缪,应对我国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农民工多从事风险较高的行业、易受到事故伤害、且流动性较强。针对这个特点,“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优先解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特别是要把采掘、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农民工医疗保险以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在大中城市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范围,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继续落实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规定。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十一五”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具体措施有:一是加快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工资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深入开展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重点查处,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时间长、数额大、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三是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从制度上建立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对侵害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实施农民工务工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切实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十一五”期间,要继续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实施农民工务工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营造“讲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主要措施一是举办法规政策咨询活动,二是畅通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渠道,三是在开展业务工作和执法检查中宣讲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四是组织新闻媒体对法规政策咨询活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进行报道,五是修订并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以及其他普法材料。

解读之三——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基。在我国,就业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把就业工作摆到了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促进了劳动者就业,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十五”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

    “十五”时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2005年,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对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了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

    就业总量稳步增长,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到“十五”期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五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800万人;五年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与此同时,市场化、社会化的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大,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扎实推进,共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500万人次,在全国100个城市开展了创业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得到大力推行,初步实现技能人才评价与就业、使用、待遇的衔接,到“十五”期末,全国有6000多万人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这些成就是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取得的,来之不易。

    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未来五年甚至更长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将存在,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更加繁重。到2010年,我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从需求情况看,劳动力就业岗位预计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1000万左右。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尚未全部解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的任务繁重,部分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仍然存在。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和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凸显出来。劳动者整体技能水平偏低,高技能人才严重缺乏,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

    “十一五”就业再就业工作主要目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把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作为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并就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十一五”时期就业工作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速度、需要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并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打好基础。“十一五”时期将“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具体目标有两项:

    一是保持就业持续增长。总量上看,“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实现新增就业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转移农村劳动力4500万人。在扩大就业的同时,还要努力实现就业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要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是劳动力素质不断提高。总的目标是到“十一五”期末,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1亿人,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5%,高级工占20%。形成面向市场、运行有序、管理高效、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与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劳动者的培训力度,基本建立起规模宏大、专业齐全、梯次合理的技能劳动者队伍。

    “十一五”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

    “十一五”时期,要继续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工作任务包括九个方面:

    一.实施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的战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改善就业结构,扩大就业容量;加强地区间的协作,推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引导和组织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二.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税等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对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落实免费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政策。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

    三.不断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必须在继续抓好解决体制转轨遗留问题的同时,抓好统筹城乡就业。对新成长的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和办法解决其就业问题。要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覆盖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和管理,完善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录用备案制度和就业登记制度。

    四.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城市为中心逐步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完善服务手段,开发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完善对困难地区、困难待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支持并规划发展各类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五.加强失业调控。要妥善安置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国有企业的分流职工;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订预案和相应措施。

    六.完善境外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管理制度。要建立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工作机制,保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对境外就业人员的服务;加大开拓境外就业市场力度,扩大境外就业规模;加强对外国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七.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劳动者。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建立一批示范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推进现代职业培训制度模式的建立;加强实用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开展创业培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使90%以上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行业配合、学校参与、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技能劳动者培养工作新格局;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建立校企合作的技能劳动者培养制度。

    八.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形成技能劳动者的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十一五”期间将健全和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劳动者评价、职业院校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工作体系,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鼓励行业、企业和全社会开展各种类型职业技能竞争和岗位练兵活动;引导企业建立技能劳动者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九.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要完善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新职业定期发布制度;加快国家题库建设和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广泛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和远程培训手段,加快培训方法、培训模式和培训机构评价方式改革,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机制,建立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50个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共培训鉴定服务网络。

解读之四——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推动劳动保障事业新发展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保障工作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利益,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对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也是劳动保障事业完善制度、加快发展和提升能力的关键时期。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劳动保障法制工作必须适应劳动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及时总结劳动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使之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依靠法律手段,通过依法规范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加快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是实现“十一五”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纲要》把“劳动保障法制比较健全”作为“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5大目标之一,对劳动保障法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纲要》要求,“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

    一,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要建立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为骨干,其他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高质量地完成“十一五”时期的劳动保障立法任务,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一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立法工作始终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并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对重要的、涉及多方面业务的立法项目,要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与对外开放等开展劳动保障立法,正确处理好立法和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三是改进立法工作方式,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是加强立法基础研究,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五是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劳动保障立法的有益经验。

    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围绕深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监察程序,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机构、标志和执法文书统一,建立“制度完善、机构健全、保障有力、行为规范”的监察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的监察执法队伍,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一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扩大监察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对违法行为较多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三是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主办监察员制度、执法程序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保证监察执法规范化。四是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全面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行为公布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完善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提高监察执法效率。五是加强劳动保障执法能力建设。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全部建立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用工企业较多的乡镇、街道设立监察派出机构,充实专职监察员,发展兼职监察员、监察协管员,形成强有力的监察组织网络。实行监察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监察员学习培训,提高监察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群众办实事,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形象。

    三,建立较为完备的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围绕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转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完善劳动保障行政监督制度,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劳动保障行政决策机制,依法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处理劳动保障事务。“十一五”时期的工作重点:一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社会管理方式,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等公共服务职能。二是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完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制度。三是建立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制度,从公开内容、形式、程序、监督等方面,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四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制定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决策规则,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全面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应诉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争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普法教育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有效的劳动保障普法新方式,强化对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法教育,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推进劳动保障普法工作制度化。“十一五”时期的工作重点:一是实施劳动保障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二是有效整合法制、人教、宣传、监察、仲裁、信访、就业服务、社保服务等机构的普法宣传资源,建立普法机构与有关窗口单位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普法体制。三是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体系,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开通“12333”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面向社会提供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四是完善劳动保障部门干部法律知识轮训制度,重点培训县乡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五是实行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律培训制度,促进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促进劳动者依法维权,为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解读之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就此作出了专门部署。加大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力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已成为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基础,也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把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推动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和机制。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十一五”重要目标之一

    根据和谐社会建设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确定将劳动关系基本保持和谐稳定作为“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的重要目标之一。具体目标是:劳动关系调整体制进一步完善,逐步实现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继续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逐步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比较规范,职工工资水平稳步增长。

    主要任务有:一是加快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二是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范工资分配秩序。三是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四是加强劳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为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十一五”时期将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具体目标任务为:从2006年至2008年,用3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06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同时,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为此,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劳动合同立法建设,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和指导。三是全面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动态监管。四是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五是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

    大力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一是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采取措施推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面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国有改制企业做好重签、续签集体合同工作;在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地区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二是大力培育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建设。三是加强对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

    “十一五”时期,将按照建立基础广泛、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协调有效的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三方机制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强三方主体建设。重点在三方机制现有组织框架基础上逐步扩大各级三方构成的覆盖面。三是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在推动有关立法、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健全最低工资制度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十一五”期间,将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促进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提高。一是指导各地区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二是推进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颁布。三是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

    规范企业工资分配

    “十一五”期间,将重点通过完善立法和依法监督调控,消除部分企业工资分配秩序混乱的现象,抑制拖欠工资问题的产生,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形成良好的工资分配秩序和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具体措施为:一是健全企业工资分配法规,制定出台企业工资分配专项法规,为规范企业工资分配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二是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推动企业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三是加大对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力度。改进和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管,对职工工资外收入进行综合治理,增强工资分配透明度。四是进一步推动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建立完善,引导企业工资分配。五是指导企业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促使劳动者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十一五”时期,将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其中,重点是强化预防和调解工作,突出劳动争议仲裁的优势和作用。基本思路是: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在各个层面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在企业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强化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调处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大力构筑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实现劳动争议的柔性化处理;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高效、便捷、灵活的特点,提高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效能;在此基础上,完善裁审体制,做好裁审衔接,疏通救济渠道,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标准工作

    “十一五”期间,将按照“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落实、职工监督、举报必查的劳动标准管理工作新格局”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和完善各项劳动标准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工时标准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二是加快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指导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开展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三是建立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制订实施行业艰苦岗位最低津贴标准,促使煤炭等行业一线艰苦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地提高。四是继续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总的来看,“十一五”时期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有关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努力实现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目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解读之六——站在新的历史起点 勾画劳动保障宏伟蓝图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根据《国家十一五纲要》阐明的未来五年国家战略意图和政府工作重点,绘制了未来五年我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宏伟蓝图。根据《国家十一五纲要》规定的GDP增长、城镇就业、农业劳动力转移等主要宏观指标和健全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纲要》规定了相关子系统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既有目标又有任务,既有措施又有步骤,既有条条又有块块,既有前瞻又有后顾,既有高屋建瓴又有脚踏实地,成为国家总体战略部署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正是从这个角度看,《纲要》面向未来,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历史新起点上。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强调为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保障

    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历史新时期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国家十一五纲要》第十篇“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用5章的篇幅对构建和谐社会归纳为22项任务。《纲要》紧紧围绕这5大领域22项任务,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其全文宗旨,始终贯穿着《国家十一五纲要》这个主线。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和谐社会理论推向了最高点,《纲要》正是彻底贯彻《决定》精神的一个具体方案。

    《纲要》自始至终体现着六中全会《决定》关于和谐社会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的最新论断,从社会和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高度出发,将其作为一个基本点。《纲要》按照《国家十一五纲要》关于和谐社会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从实事抓起,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入手,强调为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保障。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为实现社会和谐发展而提供公共服务

    党中央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贯穿于《纲要》的始终,并作为制定《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建设和谐社会与劳动保障的战略部署的基本原则。《纲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从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入手,从劳动保障事业的法制化和科学化着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对如下3对关系进行了论述:

    1. 论述了“坚持以人为本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二者关系。《纲要》认为,在劳动保障的决策制定和政策实施的过程中,特别强调要使广大劳动者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阐发了“坚持统筹兼顾与促进协调发展”的辩证关系。《纲要》将之分解成5对关系:既要统筹考虑城乡各类劳动者需求,又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既要增加就业总量,又要更加注重提高就业质量;既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又要更加注重完善制度体系;既要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更加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既要推进各项制度改革,又要更加注重劳动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分析了“坚持深化改革与创新工作机制”的相互关系。《纲要》对如下3对矛盾进行了论述:在确定工作目标时,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在把握工作重心上,既要注意解决当前突出矛盾,又要注重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在改进工作方式上,既要注重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又要坚持区域协调和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

    以维护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提法引人瞩目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劳动关系问题不断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用人单位肆意拖欠和无理克扣劳动者工资收入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日益严重,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并日益成为社会媒体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难以建设一个和谐社会。为此,《纲要》从维护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调推出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提法,主要内涵有三:

    1. 三方协调机制从企业层次向区域和行业层次推进。签订劳动合同和发挥三方协调机制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法制手段,原劳动部早在1994年就曾发布《集体合同规定》,2000年,劳动保障部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争议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近来沃尔玛在我国不得不建立工会的消息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所有这些都说明推动各类企业普遍与职工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已成为健全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调整机制。与以往不同的是,《纲要》这次明确提出要大力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这既是三方集体协商从企业层次向区域和行业更高层次发展的一个标志,又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举措。

    2. 将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提到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众所周知,近年来个别行业垄断收入受到各界所诟病,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潜在因素。《纲要》提出推进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加强对高收入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这涉及到经济体制的深层改革问题,对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3.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的重要改革思路。《纲要》提出在市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的改革思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健全调解委员会,强调仲裁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一是推进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仲裁机构实体化的改革思路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举措。

    以探索就业长效机制为首要,把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就业问题在《纲要》中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既将之排在未来5年3大困难之首,又将之放在5大目标和5大任务之首。就眼下来看,扩大就业的工作重点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东北三省社保试点的并轨工作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就,但就全国来看,“存量”部分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就未来5年来看,《纲要》提出“增量”部分的两个“4500”,即城镇实现新增就业45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

    探索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并将之摆在了长期战略的重要位置,为此提出了三个思路:一是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解决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二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建立50个示范基地、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三是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

    以基金运营监督为重中之重,提出监督机制“四管齐下”

    社保基金的安全性是社保制度财务可持续性的前提,收益性是可持续性的关键,科学的监督体系是可持续性的保证。在这方面,《纲要》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其中不乏许多亮点:一是提出建立一个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四管齐下”监督体系。二是针对目前存在的统账资金透支混用等现象,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和按基金性质分类投资的政策思路。三是提出确保资金安全性问题,在这个前提下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社保基金收益性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多年来我国业内一直存有争议,是社会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当前,全社会对基金监管给予极大关注。中央政府应尽快将监督思路具体化和法制化,例如,提升监管机构的规格,扩大监管队伍的规模,制定监管制度的条例,整合监管资源的设计,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等。 

解读之七——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刚刚经国务院批转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和措施。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十一五”时期,加大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力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中必须努力完成的重大任务。

    一、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纲要》指出: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和基本内容。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它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涉及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好劳动者的经济权利、民主权利和发展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持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将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劳动者、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全社会充满活力,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确保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经济利益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维护劳动者各项劳动权益,协调好劳动关系双方以及劳动者内部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既是落实社会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保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和及时处理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社会稳定就有了可靠的基础和保证。反之,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二、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努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纲要》对未来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划和部署。对于如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纲要》提出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制度和机制建设为手段,以解决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为保证,采取多方面措施,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使劳动关系基本保持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在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方面,主要采取5方面措施。

    一是加强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制定颁布《劳动合同法》,同时做好《劳动争议处理法》、《集体合同法》、《企业工资条例》的研究起草和有关论证工作,争取早日制定颁布。通过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快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机制建设。《纲要》指出,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机制以及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是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内容。

    三是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企业内部预防和自主协调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制。改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协商机制,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强化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形成以专业调解为主导、区域性调解等社会调解共同参与的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裁审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各项制度和程序,实现劳动争议仲裁的独立、公正和高效。做好裁审衔接,发挥司法在监督方面的主要作用;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实体化建设。逐步在市(地)级以上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四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十一五”时期,国家将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创新管理、提高效能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权责法定、制度配套、监察高效、保障有力、行为规范、廉洁为民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切实履行好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违法行为高发的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监察执法,不断创新监督管理和执法模式,及时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五是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一是继续完善国企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二是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国企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改制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加强对改制企业重组后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特别是对改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同时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工资分配、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各项制度。

    在劳动关系中,收入分配是核心环节之一,也是劳动者最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纲要》指出,要“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十一五”期间,主要采取3方面措施。

    1.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建立防止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继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国家指导地方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推进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

    2.继续以三项制度建设为主要内容,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继续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有效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作用。加快健全工资指导线的覆盖面,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体系。同时,细化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建立行业工资指导线,提高工资指导线的准确度;继续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制度建设,培育工资分配的市场基础。应把这项制度向纵深推进,尽快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形成比较完善的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广泛覆盖各类职业(工种)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体系。同时,进一步改进统计调查办法,努力提高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办法的科学性和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切实发挥对企业内部岗位工资设定和劳动者择业的指导作用;继续推进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设,指导企业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水平。重点是加快此项制度的建立,扩大范围,尽快在全国大中城市抓紧推行。

    3.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监督管理。一是改进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管理办法。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应逐步改进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管理办法,突出市场机制调节功能。按照市场体制的基本要求,根据企业类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特点的多种形式的工资决定机制。二是加强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调控。继续实行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双重控制,将竞争性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作为确定垄断行业工资水平的重要参考,抑制行业工资收入持续扩大的趋势。 

解读之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业战略的若干问题思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将解决就业问题放在突出的位置,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阐述了“十一五”时期我国就业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了未来五年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规划了具体任务,提出了实现既定目标和任务的政策措施。《纲要》与“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相配套,不仅对整个“十一五”时期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为以后的更快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对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其中,以下几个问题尤其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

建设劳动力市场基础信息平台

    一个科学、全面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平台,能够从劳动力供给、需求、价格、构成、流动和资源利用等多个角度反映劳动力市场运行状况、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和调整,不仅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的基础,也为企业和劳动者进行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同时,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力市场是国家经济运行状况的宏观反映,劳动力市场信息涉及对宏观经济形势有利或不利的准确判断。因此,建设科学、准确与及时的劳动力基础信息平台对于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测量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准确把握就业形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的劳动力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形成了以就业与失业的测量为主的信息体系,但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相比,我国的劳动力基础信息平台仍需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理论层面来看,尽管我国目前开始重视劳动力市场指标体系的建设,着手进行市场化条件下的劳动力失业统计的改进,但迄今还没有一套有效的描述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就业、失业和非劳动力的理论分析模型。第二,我国经济形式与就业形式日趋复杂化、多元化,灵活就业比重持续上升,使得现有劳动力范畴的分类、劳动力市场的指标体系和具体的统计实施很难对劳动力市场供给和需求的状况作出客观的判断,出现了公布的劳动力市场数据与实际状况不相吻合的现象。第三,职位空缺测量、失业预警等劳动力市场预测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劳动力市场预测是通过职位空缺测量、失业预警等手段对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需求与供给进行的预测,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职业生涯设计与求职、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规划与用工招聘、政府的宏观劳动力资源规划与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及社会的人口与教育事业的发展、人力资本投资政策的制定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要提高战略管理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必须提高职位空缺预测以及失业风险预警的水平和能力。

    作为“十一五”时期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纲要》把劳动力市场基础能力作为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强调要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建设要求,通过建设就业监测、失业预警体系和薪酬调查系统,完善职位分类与职位空缺调查,形成包括规划预测、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在内的多层次的科学决策支持体系。《纲要》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我国“十五”期间劳动力市场信息平台建设的各项成果,对于推进政府宏观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研究表明,我国目前的自然失业率为5%左右,也即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突出的问题。因此,造成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的原因不仅仅是供需总量方面的差距,更重要的是我国供需深层次的内在冲突。一方面,我国虽然是一个劳动力绝对数量比较丰富的国家,但是长期以来职业技术教育匮乏,在职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较低,技能开发不足,包括农民工与下岗失业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就业能力不强,导致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在面临越来越严重失业问题的同时,仍然表现出十分突出的技工短缺问题,各技术等级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供不应求的,其中技工和技师严重短缺。另一方面,当前伴随我国高校年年扩大招生比例,导致大学生就业,尤其是高学历人才的就业遇到很大挑战,而这与求职者的知识和技能结构有极大的关系,意味着劳动力市场上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出现了结构性的矛盾。

    《纲要》对我国的就业形势进行了科学的分析,指出劳动者整体技能水平偏低,高技能人才严重缺乏,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是我国现阶段就业面临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纲要》提出了三项任务,一是要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劳动者。要通过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和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重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一批示范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纲要》还特别提出要大力开展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职业技能、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同时完善劳动预备制度,最终实现90%以上的城乡新增劳动力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的目标;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形成技能劳动者的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三是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如完善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建设,广泛利用现代培训手段,建立技能人才库、技能成果信息库等。总体而言,《纲要》按照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改革创新的思路,把就业工作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既关心就业数量,更强调就业质量,充分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为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

    国际经验表明,劳动力市场上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是政府就业战略制定以及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对促进就业而言,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高劳动力市场信息匹配,降低摩擦性失业 ,提高就业效率等方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实施政府就业战略,必须有中介服务体系的有效参与。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尚处于低层次、不合理状态。尤其是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被分割为劳动和人事两个不同部门分别管辖的系统之下,从事中介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与迅速发展的市场需求相比,存在较大的缺口,管理人才匮乏,公共就业服务组织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程度不高,经营效率很低,其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增加就业和减少失业作用有限。因此,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是《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之一。针对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纲要》提出要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公共就业服务组织的重要服务对象应是就业弱势群体,《纲要》中特别强调要完善对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包括为农民工、下岗人员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如就业培训、求职服务等。此外,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各类民营、外资与合资盈利性中介组织在就业促进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纲要》也支持发展各类专业性职业中介结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加强劳动力市场规制

    政府在劳动力市场上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突出表现在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规制方面。《纲要》始终把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三个方面对“十一五”期间劳动力市场的规制问题进行了规划:

    第一、健全劳动力市场立法。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促进就业和管理劳动力市场的角色和地位,规范劳动力市场上政府、企业、求职者三方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保护就业特殊群体,是世界各国劳动力市场规制的突出特点。《纲要》指出我国在“十一五”期间,不仅要继续健全劳动保障扎根法制建设,修改完善《劳动法》,制定《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加强劳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体制建设,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提高劳动力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纲要》强调政府及雇主在就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重点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职业安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第二、消除劳动力市场歧视。歧视是劳动力市场上的一种普遍现象,在消除歧视的过程中政府无疑起到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把消除劳动力市场歧视现象作为劳动力市场规制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劳动市场歧视主要表现在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产生这些歧视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与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纲要》把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消除就业歧视作为“十一五”期间的主要任务之一。对农民工要取消农村劳动力市场进程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就业环境;对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要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和职业中介行为。这必将有力推动我国建立统一、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和谐的就业环境。

    第三,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企业是构成劳动力市场的微观主体,其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直接关系到劳动力市场是否能公平、有序的发展,因此,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也是劳动力市场规制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经济成分多元化和就业形势多样化,劳动关系更趋复杂化。但我国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还缺乏科学的规划,缺乏长期有效的激励手段和科学的绩效评估手段,尤其是工资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不规范的矛盾日趋突出。针对这些问题,《纲要》强调要从微观角度,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范工资分配秩序,推进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这将有利于我企业完善薪酬管理体制,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性,进一步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解读之九——积极探索劳动力市场新机制  

    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在认真总结过去尤其是“十五”期间劳动保障工作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提出了“十一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是一部深思熟虑、实事求是的发展规划。《纲要》对“十一五”时期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劳动力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劳动保障工作成绩卓著

    通过“十五”时期的不懈努力,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基本形成,就业保障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一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绩卓著;二是职业培训取得较大进展,就业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三是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能力得到加强;四是探索了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五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劳动保障形势仍然严峻,各类矛盾日益突出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不断凸现的时期,劳动保障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各类矛盾将更加突出。归纳起来看,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到2010年,我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5000万人,但就业岗位预计只能新增4000万个左右,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缺口将继续存在。同时,劳动力供需之间的不匹配现象日益突出,一方面是对生产性人员的巨大需求无法得到及时的满足,另一方面则是大学毕业生越来越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构性失业问题不断加剧。日益加剧的结构性就业矛盾不仅是劳动保障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且也对经济的持续增长带来严峻挑战。

    二是劳动力市场分割严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劳动力市场不仅存在着城乡和地区分割,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行业分割和职业分割。劳动力市场的多重性在造成效率损失的同时,还导致劳动力市场保护不平等的状况加剧。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保护仍然主要针对城镇就业人员,大部分农村就业人员基本被排除在外。具体地说,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覆盖了城镇正规部门的就业人员,城镇的非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被征地农民以及农村务农人员很少享受到社会保障服务。随着国有企业下岗向失业并轨的逐步完成,劳动力市场保护的重点应该转向为劳动市场的所有劳动者提供保护。完善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三是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劳动关系亟待调整。随着劳动力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力市场结构越来越多地由人力资本水平所决定,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与此同时,产业间、行业间、体制内外的收入分配不公平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使得收入分配格局出现“两极化”倾向。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除了市场本身的力量外,工资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不规范、工资决定机制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比较严重,劳动争议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面临巨大压力。要扭转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入手,理顺资本和劳动收益的分配关系。只有加快出台和修改相关劳动保障法规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劳动关系才有可能变得和谐。

    积极扩大就业,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工作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这对“十一五”时期的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挑战,如何在“十一五”时期进一步搞好劳动保障工作,《纲要》不仅提出了具体发展目标和任务,而且还考虑如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积极创造就业机会。2010年之前我国的就业压力仍然比较大。预计2007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数将达到1752万人,2008年达到1724万人,2009年1744万人,2010年1835万人。这意味着在整个“十一五”时期,我国一直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要实现“十一五”时期全国城镇实现新增就业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的目标,就必须创造足够多的就业岗位。这就需要继续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改善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不断积极地、更多更好地创造就业机会仍然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二,大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当前劳动力市场所面临的日益突出的结构性问题,意味着造成失业的原因有时并非因为缺乏就业机会,而是缺乏合格的劳动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改善劳动者技能就意味着有效劳动供给的增加,从而也意味着就业的增加。因此,要扩大就业,除了要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并积极改善经济增长的就业含量外,还必须大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十一五”时期,国家将加大对各类劳动者的培训力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国技能劳动者的总量将达到1.1亿人,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将达到5%,高级工的比例将达到20%。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已经成为扩大就业的关键之所在。

    第三,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调整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十一五”时期将从两个方面将加快调整劳动关系的步伐。一是通过不断完善劳动保障法规体系,加快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步伐,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二是要加大劳动保障法规的执法力度,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

    第四,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设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十一五”时期,国家将加大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设的步伐。一是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消除就业歧视。二是要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三是要加大劳动者技能培训的力度,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技能培训体系。四是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各类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要扩大,统筹层次要提高,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考虑社会保障制度在城乡间的联系和衔接问题。

    就业和社会保障既关系到效率也关系到公平。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可以发现,一些国家由于劳动力市场过于僵化,经济竞争力被削弱,也有国家因劳动力市场过分灵活而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和不平等现象加剧。只有兼顾保障水平、市场灵活性和稳定性以及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劳动力市场才会既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经济发展。

    “十一五”时期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我们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力市场新机制。 

解读之十——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 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是未来五年各地推动劳动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十五”以来,经过3年社保试点以及后两年的巩固和提高,我们辽宁省劳动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就业再就业人数连年突破百万,劳动关系趋于和谐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但由于我省国有企业职工数量大,资源枯竭地区多,关闭破产企业集中,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比重大,一些深层次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随着“十一五”期间工作的不断深入,新老问题将交织在一起,不仅任务繁重,而且解决难度相当大。

    如何应对劳动保障严峻的工作形势和繁重的工作任务,已是当前我们不容回避、必须破解的课题。

完善城镇社保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五”期间,我省顺利实施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3年试点,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结束后两年,我们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解决试点遗留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十五”期间,全省4801个地方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全部关闭,累计178.9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到“十五”末期,全省有360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中,企业离退休人员为335万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全省共支出基本养老金999.8亿元。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截止到“十五”末期,全省共有833万名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做实个人账户基金201亿元,个人账户记实率达到100%,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目标模式真正转换的历史性突破。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全省已有11个市实现市级统筹,企业平均缴费比例降到20.7%。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机制不断创新。到“十五”末期,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864.2万人参保,比“九五”末期增加756万人。通过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完善筹资机制,困难企业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初步得到了解决,到“十五”末期,全省已有110万困难企业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4.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落实。到“十五”末期,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608万人,有80万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到“十五”末期,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474.6万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为220.1万人。

    6.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和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十五”末期,全省95.8%以上的街道、95.3%以上的社区建立了服务机构,有298.3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了社会化管理。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全部纳入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监督检查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7.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初见成效。到“十五”末期,全省社保网络已在全省范围内运行,全省14个市均建立了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基本建成覆盖各项社会保障业务的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率先实现与国家劳动保障部联网,养老保险实现了中央、省、市三个层次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

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积极面对机遇和挑战

    “十一五”时期我省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利条件主要体现在: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把劳动保障工作摆在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内容的战略高度,改善民生问题成为“十一五”规划的落脚点和政策取向。二是国家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将为我省国民经济带来重大发展机遇,也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公共财政体系不断完善,为全省劳动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四是“十五”时期我省劳动保障工作的经验积累,将促使我省劳动保障事业今后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严峻的工作形势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压力较大,确保发放的基础薄弱。二是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有限,还有相当多的劳动者没有享受社会保障。三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任务十分艰巨,社会化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服务能力需要加强,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

    面对这样的工作形势,依据《规划》,“十一五”时期我省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

    主要任务:一是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探索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二是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继续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大力推进和发展企业年金。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三是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以保障大病风险为重点,兼顾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努力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将城镇居民及大中专在校学生纳入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技术标准,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四是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强化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五是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继续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高风险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适合省情的工伤预防和康复制度。积极推进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妥善解决“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费用结算办法。六是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积极稳妥地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控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研究制定监管制度和办法,实现基金的保值增殖。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堵塞基金支付漏洞。七是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基础管理,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流程,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

立足当前 着眼未来努力探索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在工作目标的制定上,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眼于实现全省劳动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工作重心的把握上,要在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的同时,更加注重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在工作方式的改进上,更加注重制度完善、机制创新和管理能力提升。

     二是加大政府投入和扶持力度。进一步争取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入,形成与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大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和支出监督、全面落实企业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各级财政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责任。

    三是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四是加快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在“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原则指导下,全面推进“金保工程”建设。

    五是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宣传工作力度。引导人民群众更新就业观念,提高参保意识。

    六是加强社会保障系统经办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保障事业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关系顺畅、运作协调的组织体系。进一步提高系统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社会保障干部人才队伍,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解读之十一——加快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和谐发展 

    国务院批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上的具体应用,是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基本指针和重要依据。在学习、贯彻《纲要》过程中,我们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点:

    一、要明确劳动保障事业的重要地位。《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收入分配比较合理,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发展目标”是全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总目标。《纲要》由国务院审定下发,超越了部门范畴,充分地体现了劳动保障事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要坚持和谐理念。《纲要》从指导思想到目标任务始终坚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在推进体制改革和创新,切实解决劳动保障工作中的深层次矛盾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举措,力求使更多的劳动者共享劳动保障事业改革发展成果。《纲要》还将农村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女性劳动者、未成年工等新的利益群体作为工作重点,对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从劳动保障制度政策上作出了宏观的、明确的安排。充分体现了尽可能消除劳动保障领域不和谐因素的努力,切实做到以劳动保障改革促进和谐、以劳动保障发展巩固和谐、以劳动保障稳定保障和谐。

    三、要坚持协调发展。《纲要》明确将“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协调发展”作为“十一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对如何实现协调发展进行了明确的指导。《纲要》提出了“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新模式,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等一系列促进劳动保障业务协调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措施,以逐步形成扩大就业与改善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劳动保障工作新机制。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因此,就我们广东省来说,今后将重点抓好这样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与政府促进就业机制相结合的方针,积极促进就业,实现就业和谐发展。要积极加快研究制订出台《广东省促进就业条例》,修订《广东省流动就业管理条例》,健全促进就业的政策法规,继续完善和落实“十五”期间形成的积极就业政策,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要紧密结合广东省的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引导和促进就业结构的调整,扩大就业容量。要实行城乡并重的就业方针,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经济,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的有序化程度,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强失业宏观调控,统筹规划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改组进程,规范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行为。强化就业援助,构建覆盖城乡的就业援助制度,帮助更多的劳动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重点帮助“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解决就业问题。要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就业服务向街道、乡镇延伸。 统筹做好省内外劳动力就业工作,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机制。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大力开发劳动力资源,实现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和谐发展。结合《纲要》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快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的任务,广东省将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劳动力结构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的力量,促进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大发展。要加快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性、辐射性、综合性的技工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和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品牌基地,积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技能人才培训体制和培养方式创新,积极推行社会化培训,建设设施完善的社会化实训基地。要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政策体系和组织实施体系,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是加快社会保险发展坚持扩大覆盖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实现社会保障和谐发展。结合《纲要》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的任务,广东省将按照制度健全、覆盖城乡、适度保障、待遇均衡的总体思路,不断完善惠及人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大力推进扩面征缴工作,以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提高基金征缴率。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对职工历史欠账的长效偿还机制,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重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制订《广东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制。加快失业保险制度由保生活与促进就业结合转变为预防失业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使用范围。基本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特点和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体系,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办法,制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推动工伤预防工作,在统筹地区全部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加快省工伤康复中心基地建设。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加快推进生育保险。要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是坚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培育企业内部自主协调机制相结合,实现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

    结合《纲要》提出的“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广东省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推动制定出台《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告、预防和处理工作。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善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为基础,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等信息服务制度为主体的工资收入分配调控体系,健全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要强化劳动标准建设和管理,完善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等特殊保护制度的劳动标准制度。

    五是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实现劳动保障基础建设和谐发展。《纲要》从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实施重大项目及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宣传、系统能力建设等方面,就“十一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十一五”期间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健全法规规章,依法调控劳动保障事业运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要加快“金保工程”二期建设,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持。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指导。要重点抓好“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基地”、“泛珠三角人力资源合作交流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基地”、“技工学校建设工程”和“社会保险集中式信息系统及容灾系统”等56项已经列入广东省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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