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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C:\Documents and Settings\aa\桌面\P020051129522530442437.doc
 
摘要:适用地区:江苏 发文时间:2003年07月08日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03】第163号 法规正文: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节选) 五、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内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供稿单位:省劳动保障厅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摘要:适用地区:江苏 发文时间:2003年07月08日 苏国税发【2003】第147号法规正文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节选) 六、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的扣除问题。 1、企业按规定提取并上交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准予税前扣除。具体标准为:补充养老保险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 2、2003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税前扣除。但2003年1月1日以前缴纳并作纳税调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摘要: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现就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二、托管人要根据受托人委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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