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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缓解市区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困难,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致困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

    参加城市居民医疗统筹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持有特困证的城市居民;
    (三)重度残疾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由市和亭湖区、盐都区按照5.5:3:1.5的比例进行分担。
    (二)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福利基金中提取10万元。
    (三)接受社会捐赠40万元,其中:市慈善会每年安排30万元,市红十字会每年安排10万元。

    三、医疗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人员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即“三无”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2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诉70%,全年不超过10000元,其中一般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救助不超过560元。
    (二)其他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60%,全年不超过8000元,其中一般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救助不超过480元。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城市居民医疗统筹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不予救助。

    四、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本人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医疗诊断书、病史资料、有效发票、门诊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
    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医疗救助条件的,集中报市医疗保险基金基金中心。
    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反馈给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予以公示,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10天。
    公示期满,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公示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对公示无异的,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医疗救助金,并及时发放到位。

    五、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及其人员,采取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违规的金额,并终止享受待遇。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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