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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及千百万百姓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读)

    《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省政府做好关注民生十件实事之一的以大病统筹为主,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得到落实。现就这项制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意见》要求,从2007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县城以上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外的县城以上的城镇居民都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其中包括少年儿童、中小学生。据统计,全省居住在县城以上的约有城镇居民1200多万人,占城镇人口的34%左右,18岁以下400多万人,占33%左右。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是多少

    《意见》明确,保费是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确定。

    解读:不低于150元的筹资标准,是省政府综合考虑我省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已经出台居民医保制度的运行情况而确定的。《意见》规定的筹资标准,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确定,可以高于这个数,但不可低于这个数。《意见》要求城镇所有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提高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是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作用,增强居民医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参保后得到哪些医疗保障

    《意见》规定,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方式,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解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但也不能过低,要能解决参保人员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但从目前城镇职工医保的运行情况来看,每年患大病的参保人员仅占参保总人数的8%左右,这就意味着如果只实行大病统筹,将有大部分城镇居民缴费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医疗待遇。因此《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目的是扩大城镇居民的受益面,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目前一些试点城市如盐城、淮安等地,从统筹基金中划出一小部分费用到参保居民医保账户中,解决参保居民的门诊费用。居民只要到社区医院就医,就能从中支出部分医疗费用,有效提高了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缴费时间长短与待遇享受有关吗

    我省规定,参保人员缴一年费,享受一年的医疗保障,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就视为自动断保,也就不能再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解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所不同。要求参保人员人人都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特殊群体除外),不缴费就不能继续享受。但省政府也要求各地探索建立居民参保年限与医疗挂钩的激励机制,从政策上引导城镇居民连续参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省政府要求,要搞好居民医保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当前尤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解读:城镇居民医保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将有效减轻城镇居民大病等医疗费用负担,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较低,有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待遇支付水平不可能很高,一些参保居民按规定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个人难以承受,这就需要各地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盐城市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很好的探索,该市从2005年开始试行居民医保制度时,同时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居民医保制度和救助制度实施来,患大病的参保居民个人负担明显减轻,个人负担占医疗费用的比例一般在15%左右,特困、重残的个人负担在10%左右,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无钱看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到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支出更低

    《意见》规定,进一步完善就医导向机制,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

    解读:《意见》要求,将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符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还规定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支付比例可分别比二、三级医院降低15%、25%,在政策上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就近就医,这样既有利于参保城镇居民方便就医,享受到相对优惠的医疗服务,又有利于基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基金的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从而切实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稿件来源:省厅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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