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正处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苏州”离不开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有力支撑。因此,学习、宣传、执行好《劳动合同法》,是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为此,市劳动保障局采取积极措施,贯彻、实施好《劳动合同法》。
一是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追究违法行为,是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和保证。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善于运用劳动合同制度这一法律手段,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长效机制,提高调处各种劳动关系矛盾的能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目前,劳动保障部门正深入学习培训,提高能力水平。劳动保障系统的工作人员普遍熟悉这部法律的主要规定,从事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法制工作的同志精通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行家里手,切实提高运用《劳动合同法》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和化解劳资纠纷的能力水平,为下一步执行、运用《劳动合同法》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我市将充分利用年内的“过渡期”,结合各项劳动监察活动,特别是当前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我市的10户劳动合同制度示范企业、537户劳动保障A级信誉企业、154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要走在前面,发挥示范作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抓紧修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与《劳动合同法》同步实施。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全面实施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目前我市和全国各地一样,保证《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的劳动监察人手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而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就必须有一支强有力的劳动监察队伍。而我市的劳动监察队伍只有250多名专职劳动监察员,巨大的工作量使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疲于奔命。尽管我市7个市、区成立了劳动监察中队,把劳动监察网络延伸到了乡镇,无论人数或网络都在全省处于领先位置,但相对于纳入我们管理的3.5万户企业和200余万名职工而言,我们还是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为按上述数据推算我们每个监察员要面对近200户企业,10000名职工,这些还只仅限于纳入管理的部分。而据工商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市工商注册的各类企业达10万余户,个体工商户20余万户。
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动监察工作,更好地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局考虑在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力量的同时,以区、县为单位,按照每个社区、村配备1-2人为标准,组建劳动保障助理监察员队伍,列入公益性管理岗位。通过建立这支劳动保障助理监察员队伍,全面实施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主要职责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监控,及时采集和维护用工信息;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对社区内用人单位实施日常劳动监督,开展劳动监察和专项检查;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调处简单的劳资纠纷等。
与此同时,面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劳动关系与监察工作的艰巨任务,苏州市将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水平合格执法队伍。
四是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苏州市劳动合同数据库中有效合同192万中,期限在三年及三年以下短期合同的为158万,占82.9%,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为68.9万,占35.89%,这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阻碍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造成了劳动者就业的极不稳定性。对此,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四种情形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要坚持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则,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通过适当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加强了对大龄就业人员等部分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并且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继续做好劳动关系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力争在年底完成230万份劳动合同入库的目标任务,并进行动态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