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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将依照《劳动合同法》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月2日上午,全国总工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介绍了工会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的情况并通报工会将依照《劳动合同法》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信息。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近20万条  70%是职工反映
 
    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近20万条意见中,有近70%是职工反映的。全总代表职工反映的上百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并在法律条文中给予体现。

    《劳动合同法》与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息息相关,全国总工会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及相关工作。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早在《劳动法》施行后的1996年就已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全总当时积极参加了草案的起草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1998年《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暂时搁置,直至2004年底重新启动。

    2005年,全总成立了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参与劳动合同立法协调领导小组”,并责成全总法律工作部具体承担参与劳动合同立法的任务。两年多来,全总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律委等机关、部门组织的有关劳动合同法起草、研讨、论证、修改等各类会议30余次,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上百条。

    为了更好地使广大职工的意见、建议得到反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全总专门部署,由各地工会组织深入企业、车间、工地向广大职工、农民工宣讲草案规定,认真听取并帮助职工(农民工)反映意见建议,收到非常好的效果。    

    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 视为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针对目前越来越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专门规范 维护职工权益
 
    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抓手,在暂不能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专门规定很有必要。

    《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作为法律的特别规定,明确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强调集体合同的效力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予以提出和规定,对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作用的更好发挥意义重大。
 
    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补充传统就业方式的灵活性不足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对此缺少法律规范,劳务派遣目前在我国运行极不规范,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也极易使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受到损害。《劳动合同》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人民法院应对拖欠工资单位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强制规定。工资拖欠曾是困扰我国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一大问题。近些年状况已大有好转。实践表明,在立法上对工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是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途径。《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问题予以了特别的关注,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同时还规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稿件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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