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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又一新的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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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四、劳动关系的建立 
    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六、劳动合同的期限 
    七、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 
    八、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九、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十、劳动合同的解除 
    十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十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十三、集体合同 
    十四、劳务派遣 
    十五、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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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中央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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