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江苏劳动保障网->新闻中心->专题报道->2007春风行动->政策文件
政策法规
综合查询
标题: 日期: 文号:
业务类型:       文件效力等级: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发放《义务教育证》工作的通知

苏教财 [2006]48 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做好我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工作,确保免收学杂费的政策落实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每一位学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苏财教[2004]100号)、《关于切实加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5]74号)精神,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首先为我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发放《义务教育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持《义务教育证》在本省范围内城市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免缴学杂费。为做好《义务教育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义务教育证》发放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对确需随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到城市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领取《义务教育证》。
    1.我省境内农村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在我省境内省辖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办及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3.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务工就业的城市居住,并有暂住证;
    4.父母或监护人有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5.具有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6.符合暂住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的规定。

    二、《义务教育证》的发放与领取

    《义务教育证》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发放与管理。各地应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确定具体发放时间和地点,在今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及时通知有关家长和学生领取《义务教育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按时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领取《义务教育证》。

    三、《义务教育证》的使用

    各地应按照“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确保每个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够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持《义务教育证》到城市教育部门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按省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学校必须免收其学杂费,包括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取暖费。学生持《义务教育证》到民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必须减收与学杂费等额的学费。

    四、经费分担及拨付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杂费后,省辖市、区财政要按照学校(含民办学校)隶属关系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与当地城市学生的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一致,但不得低于对当地农村学校免学杂费后的补助标准。

    城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收取的《义务教育证》审核、注册、登记,并按隶属关系将登记表分别报省辖市、区教育局,市、区教育局和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和当地城市学校的公用经费拨付办法将经费一并拨付学校使用。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告家长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城市就学及《义务教育证》发放政策,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要积极动员广大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按规定领取《义务教育证》,并对助学证的使用等进行认真指导。

    六、各市、县(市、区)要立即对当地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城市就学的情况调查和统计,各县(市、区)于8月17日前将到城市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人数报省辖市教育局,省辖市教育局于8月18日下午6:00前汇总报省教育厅财务处,以便省统一印制《义务教育证》。联系人:吴胜东;联系电话:83335781、83335773(传真)。

    七、请各省辖市教育局于8月21日到省教育厅财务处领取《义务教育证》,并负责发到所属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于8月25日前将《义务教育证》发放到每一位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手上。

    八、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发放《义务教育证》,免收其学杂费,是全面贯彻落实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事关城市化进程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地要充分认识免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杂费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要求和任务,教育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做好《义务教育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城市学校免学杂费后的经费补助工作,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每一位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得到切实资助。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