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劳动保障部已将第94届国际劳工(海事)大会和第9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建议书》和《雇佣关系建议书》呈送国务院备案。2006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这些公约及意向书,其目的是为会员国进一步保护劳工权益提供规范性的国际标准。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在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已有的68个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基础上制定的一个综合性国际公约,统一了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标准。该公约成为继《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防止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国际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之后的国际海运法律的第四大支柱,对保护全球海员根本权益和促进国际海运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各会员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公约,确保海员体面劳动的权利。该公约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并对相关定义进行了界定;规定了海员的基本权利以及就业和社会权利;规定了公约的实施和执行责任以及政府、海员、船东三方委员会的设立和表决程序;规定了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规则、守则部分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设施以及海员社会保障等。
《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和《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为促进会员国持续改善职业安全和卫生而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会员国应当制定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建立和完善国家体系,促进职业安全和卫生的持续改善,预防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等。
《雇佣关系建议书》要求会员国应当每隔适当时间对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审查,确保对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提供有效保护。会员国应当设立或者利用适当机制,监督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组织的动态,并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并在国家和部门层面对就业状况和结构变化开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