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颁布,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外省驻甘机构中的未参保的从业人员。
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有四个亮点:率先在全国确定按照地区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关系实现跨区转移、参保女性失业期间领取生育补助、实施失业保险违规行为强制处罚。
根据甘肃省不同地区生活费消费支出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差异,新办法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修订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市州变换工作或转移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应与迁入地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可以申请领取与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的3个月生育补助金。
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参保,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赔偿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不超过1000元分别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