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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凸现四大亮点


    近日,慈溪市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06〕85号)文件,标志着本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正式出台实施。

  2002年,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该市制订出台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三年多来,全市共支出再就业资金4871万,减免各项行政税费121万,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失业职工近万名,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再就业效果十分明显。由于原定政策已经于去年底到期,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省宁波有关文件精神,经过大半年的调查研究和资金测算,新政策主体文件于近日发文,各项配套措施也将陆续出台实施。新政策在沿用宁波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基础上,紧贴该市实际,凸现四大亮点:

  一是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范围更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范围,从宁波政策中规定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扩大至所有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这部分人灵活就业后,主动申报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均可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是技能培训补助对象更广、额度更大。除宁波规定的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外,在岗职工、退伍军人,以及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也被纳入了就业培训补助范围,其中,参加创业或公益性岗位培训的人员及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一户两人及以上或单亲抚养子女方失业的人员或被征地人员、城镇退伍军人未就业者,其培训费和考核鉴定费全额补助,其余人员参加各类适用培训,可获得60—3000元的相应补助。

  三是被征地农民正式纳入再就业优惠政策体系。凡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零就业”家庭中其中一员的被征地人员,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并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5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人员,自工商注册登记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是就业服务环境进一步优化。从夯实就业再就业工作基础着手,进一步改善劳动用工环境,结合《关于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控调处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慈党〔2006〕8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到07年3月,所有镇(街道)、村(社区)均建立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站,为城乡劳动力就近、就地提供便捷服务;同时,健全完善基层劳动保障监控调处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力优化就业服务环境。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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