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最近,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发文对杭州市和市辖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七类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管辖:一是原由省劳动保障厅实施管辖的省属、中央属、部队属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除外);二是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三是市属企业;四是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用人单位;五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六是外省在市区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七是外地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驻杭办事机构。
三类用人单位由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管辖:一是除省、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以外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准)在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二是除省、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以外的,用工行为发生地在区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三是用工行为发生地在区行政区域内的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行政许可其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同时,文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异地发生用工行为时的管辖办法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