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研究,三次审议,于日前高票通过了《就业促进法》。继两个月前《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又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问世,表明社会立法取得新进展。《就业促进法》中设立“公平就业”专章,这就为在就业领域实现公平竞争,设立了最后防线,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公平现象,是中国现实社会境遇的必然。众所周知,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下岗、失业问题作为工业化的必然产物十分突出。其原因在于,在经济体制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庞大的人口基数,结构调整,以及技术进步等,使失业问题日益显性化。就业压力使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歧视五花八门,特别是关于身高、性别、户籍、相貌、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等的就业歧视,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社会问题,广为各界人士诟病。
在任何社会中,劳动就业永远是个人属性中不可剥夺的部分。在现代社会,则是宪法赋于公民的权力,尤其对于和谐社会来说,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当有实现就业的权力。这一点,不仅具有经济学意义,即劳动者在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同时获得劳动收入;而且具有社会意义,即劳动者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就业是民生之本,乐业才能安身立命。
公平,是一个社会的最高理念,是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价值基础。赖有这个基础,社会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秩序,不同利益的追求者能遵守共同的行为规则。在就业领域,建立平等竞争、自由流动、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就业歧视和择业差别,使劳动者根据自身利益追求和特长自立择业,方能形成劳动要素合理配置的局面,推动市场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就业歧视,则反映了劳资关系中一种不良性质,说到底是资本对劳动的强制和漠视。例如,在户籍方面,就业歧视现象衍生的压低工资、延长工时、缺少保障,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他们的收入增长,常此以往也必将压缩国内市场需求,甚至造成经济发展中的畸型外向,从而对国民经济造成伤害。如果这种不公平得不到政府强有力的矫正,则会进一步伤害政府与民众的关系。
社会科学的研究表明,任何社会的发展,不仅要有效益的尺度,而且要有公平、正义的尺度。对部分社会群体的就业歧视,与社会群体的结构有关,具体说来,它还同某一社会文化中有无对公平、正义这些普世价值的追求有关。当一部分社会群体由于个人自然属性(如男女差别)和所谓“历史遗留问题”(如城镇职工与农民工的福利差别)而受到就业歧视时,政府理应给他们以应有的关注。因为,这一群体特别是其中的弱势者,如果长期处于失业状态而被排斥在社会安全保险体系之外,他们必然与社会主流保持距离。而距离任其继续扩大,则会走向对抗,这就不利于社会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对就业歧视,追求公平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总之,一个崇尚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应给社会部分群体,特别是其中的弱势者,以更多的关注、关心、关爱,帮助他们就业,给他们走出困境的机会,也给他们走上极端之路以外更多的选择,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需要这些东西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