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期

目 录
1、我省建立农民工法制宣传长效机制
2、无锡市推出新政,在锡本省农村劳动者可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我省建立农民工法制宣传长效机制
为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的效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日前,省委宣传部、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等14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我省农民工外出前就业培训过程中将接受4个学时的法制教育,农民工在我省务工过程中将接受每年不少于4次、不低于6学时的法制教育。各类培训机构、技校等职业教学机构配备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广泛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行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培训、教育;各类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机构和大型招聘会组织者运用法律咨询、张贴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多媒体节目等手段,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以用工企业为主,居(暂)住地社区为必要补充,对农民工进行集中法制教育;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12333劳动保障公益服务热线、“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信息系统、户口迁移等服务过程中,强化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意见》要求,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学法助致富,共建新江苏”为宗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作为“五五”普法的重点,纳入“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考核内容,纳入地方、企业、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指标,纳入规模以上工业和商贸流通领域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责任体系,并通过建立完善农民工学法登记证制度,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和定点培训机构的年检、考核评估体系,完善职业介绍许可制度和年检制度及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等系列手段,落实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应企事业单位、团体、社区的工作责任,确保农民工得到多环节、多层次、全方位、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
无锡市推出新政:在锡本省农村劳动者可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自2007年7月1日起,在无锡市城镇单位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补助、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供养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待遇。住院医疗必须按规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医疗定点机构,方可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其失业期间的待遇以2006年7月1日缴费比例调整时间为界,分段计算生活补助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在无锡市城镇单位与招用的本省农村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退工备案和暂停中止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步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审核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无锡市省内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交由本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无锡市省内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及本人身份证,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审核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个人档案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免费代为保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3个月内,档案由本人选择自行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