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期

目 录
1、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2、交流思路,共同提高,整体推进年度十项主要工作任务的落实
3、无锡市积极探索实施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决定在全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是:从2007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方式,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基本原则是: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坚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出发,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坚持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二、认真做好资金筹措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省辖市市区和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县城以上城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筹资,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确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当调整筹资标准。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人群倾斜,补助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和职工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所在单位应给予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财政补助以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为主,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三、严格规范基金监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省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地方承担资金落实情况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各级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切实提高经办服务效能。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经办人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积极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拓展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功能,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个人缴费、政策咨询和就医管理等经办服务工作。
各地要把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完善和细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进一步完善就医导向机制,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积极优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办法,探索建立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监督和奖惩机制,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其他地区要在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做好普通高校学生医疗统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卫生、价格、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加强药价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努力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交流思路 共同提高
整体推进年度十项主要工作任务的落实
--省劳动保障厅召开全省劳动保障局长座谈会暨2006年度目标考核表彰会
4月20日至4月21日,省劳动保障厅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保障局长座谈会暨2006年度目标考核表彰会,交流落实年度十项主要工作任务的思路和举措,通报“五个充分”专项工作方案的评审结果,表彰2006年度目标考核综合奖和特别奖,陈震宁厅长在会议结束前作了重要讲话。13个市劳动保障局长和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陈震宁厅长指出,会议利用一天时间进行座谈交流,大家畅所欲言,各有侧重,交流了做好“年度十项主要工作”的思路和举措,起到了相互启迪、共同提高的作用。会议在四个方面达到了预期目的:一是认识的进一步统一。通过座谈交流,大家更加到位地认识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上下下高度重视改善民生的历史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使命也更加光荣,全系统上下必须倍加珍惜难得机遇,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勇于开拓创新,全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广大城乡民众继续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特殊作用,多谋划、多努力。二是目标的进一步明确。前不久省政府专门颁发了劳动保障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新一轮五年规划明确了事业发展的各项定量和定性目标,也明确了若干有力的保障措施,为力促各项工作不断实现新突破和快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三是重点的进一步突出。按照今年省人代会提出的完善“四个体系”,做好事关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的要求,全力做好涉及劳动保障的“年度十项主要工作”,有效解决好城镇居民医保、农民工社保、农村新型农保和做实个人账户等若干问题,正是当前事业发展进程中所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各级党政组织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四是举措的进一步落实。各地对推进“年度十项主要工作”都提出了总体安排,明确了若干工作举措,各具特色。通过交流启迪和相互借鉴,必将使这些举措更加扎实,更加完善,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去年系统的考核考评工作,陈震宁厅长提出了三点明确要求:
第一、注重总结完善,充分发挥考核考评的激励作用。陈震宁厅长指出,去年系统的考核考评工作更加注重了三个基本点:一是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全面相结合,助推整体工作的进步。在制定2006年度考核办法时,对相关内容和考评计分办法作了相应的调整完善,考核项目由四大类24个子项调整为四大类30个子项,每个大类的考核得分及分项计分权重都作了相应调整。二是坚持综合表彰与单项表彰相结合,力求更加有力地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去年的考核办法在实行综合考核的同时专门设置了争先进位、开拓创新和敬业奋斗三个特别奖。其中争先进位奖主要用于表彰考核结果比上年进位的地区;开拓创新奖主要用于表彰某些工作项目上有突破创新的地区。这样安排更好地体现了综合表彰与单项表彰的有机结合,做到综合表彰反映工作的整体水平,单项表彰反映某一方面的突出成绩。三是坚持彰扬实绩与倡导苦干实干精神相结合,全面客观地评价工作状况。评价一个地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既要看其工作绩效,也要看其努力程度,即是否始终保持一种奋发进取的工作热情,为事业发展作出了最大努力。在去年的考核办法中,专门设置敬业奋斗这一特别奖项,基本意图就是用于表彰工作上不甘落后、难中求进的地区,目的就是要对各地的工作作出更加客观全面的评价,更加充分地发挥考核表彰促进不同条件地区都尽心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作用。
第二、注重严谨操作,循序合规地做好考核考评工作。陈震宁厅长强调,为确保考核的严谨性和严肃性,具体考核考评中切实做到了三点:一是严格考核程序,确保考核考评过程公正。主要经历了各市自评申报、厅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复评和厅考核办汇总审核,最后交厅党组审议等环节。二是严格考核评分,确保考核考评尺度公正。对基本考评项目,凡被扣分的,逐一核查了扣分的理由是否充分,评分和扣分的尺度是否与考核办法完全一致,以确保每个项目的考核考评得分都符合考核办法的规定。三是严格考核标准,确保考核考评结果公正。为确保考核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考评办法的规定,对所有加分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查。特别是去年考核考评办法经过修改完善,对加分事项的掌握尺度更加便于统一标准。
第三、注重导向作用,努力取得更加显著的工作绩效。陈震宁厅长指出,考核是手段和过程,促进工作、推动发展才是根本目的,考核的最终成效要体现在工作绩效上。各地一定要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以强化考核为重要抓手,层层建立责任分解和考核责任机制,努力取得更加显著的工作实绩。一是要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落实。要按照已经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坚持把重要工作和主要指标摆在突出位置上,通过这些工作的有效开展和任务指标的全面完成,带动整体工作的推进,确保整个劳动保障工作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加明显的进展。二是要谋求重要事项的突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的理念,在继续抓好当前工作的同时,更多地着眼于事业的长远发展,善于抓住影响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与活力。今年特别是要根据省人代会提出的完善“四个体系”,做好事关民生的“十件实事”的要求,着力抓好“年度十项主要工作”,并力争在完善统筹城乡的就业促进体系,全面实施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启动实施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解决农民工若干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重要事项上谋求新突破,实现快发展。三是要着眼改进作风提升效能。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作风实不实,服务意识强不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全系统的每一位同志都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通过自己高效务实的实际行动,真正把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全社会树立起劳动保障部门上下一致、左右协调、勤恳实干、廉洁奉公的整体形象。
无锡市积极探索实施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无锡市经过多年探索与实践,一个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更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多层次、全覆盖的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一是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扩大到城乡各类所有制企业和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人员。2001年无锡市开设了个人缴费通道,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不通过劳动人事代理,直接按18%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参加医疗保险。同时,在部分有条件的乡镇企业中开展了扩面试点。2002年无锡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市区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不论户籍所在地或户口性质,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都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全覆盖工作,提出了“新办企业一律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其他各类企业力争三年内全部纳入”的工作目标。几年来,通过强化市、县(市、区)二级政府扩面责任共担机制,完善工商、税务、社保登记信息互通制度,加强监察执法和部门联动,实施“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税部门征收入库,财政专户管理”的“五险合一”扩面征缴管理模式,从国有企业到私营企业,从城市企业到乡镇企业,从本地职工到外来职工,从企业职工到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到2006年末,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人数分别达150.23万人和168.3万人,其中乡镇企业职工54.23万人,参保率分别达到98.11%、97.72%,养老、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对各类企业职工的全覆盖。
二是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政策。2002年无锡市以环太湖生态环境整治为契机,先在四个城区进行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试点。2004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对1982年以来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作出了政策安排。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包括人均占地0.1亩以下的历次被征地农民)按三个年龄段分别实施保障:对第一年龄段,即16周岁以下的人员实行一次性补偿。对第二年龄段,即16周岁以上至“5040” 人员,按照其实际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的时间,每两年折算为一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行保障安置,直接纳入城镇养老、医疗保险范围。对第三年龄段,即“5040”以上人员,实行“到龄即养”的政府保养办法,按不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200元左右的保养金。保障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土地出让金和财政补贴等渠道进行统筹安排。到2006年底,49万被征地农民中已有46.28万人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覆盖率达到94.4%。
三是建立统帐结合的新型农民养老保险。2005年无锡市出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对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的本市农村居民,按照“个人、集体、财政三方共担,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原则,建立新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制度”以公共财政转移支付为特征,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集体和县(区)镇两级财政缴纳12%。对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的老年农民,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拟用三年时间过渡,到2008年达到上一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对适龄劳动力参保的,在集体和县(区)镇两级财政承担的资金中拿出2个百分点,连同本人缴纳的8%,按10%建成个人帐户,并且帐户做实,以鼓励农民参保。到2006年底,全市共有61.92万人参保,“新农保制度”覆盖率达到89.8%。
四是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为解决既没有参加“城保”,也纳不进“地保”和“新农保”的城镇中部分无社会保障收入来源的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2006年下半年出台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把历史上的“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离开单位的原企业职工和由于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而只能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等无社会保障收入来源的老年居民给予养老资助。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补贴标准起步时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发放,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调整。市区约有6万人受到此项政策覆盖,财政每年投入资金将超过1亿元。
五是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之外,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无医保老人、少年儿童和其他无条件参加城镇医保的居民统一作出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2007年3月无锡市政府出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设置了大病医疗统筹和基本医疗统筹两个险种,参保人员一年选择一次;对18周岁以下少儿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居民,无论参加何种险种,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0元和250元。对低保家庭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年累计,分段结算,年最高限额10万元。其中,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标准(少儿300元、其他居民6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基金支付比例在30%-60%;参加基本医疗统筹的人员,除享受上述医疗待遇外,发生的其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900元以内的,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参加少年儿童大病统筹的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结报比例为27.2%,老年居民为38%,按参加人数计算平均结报率为37.3%。全市有70万左右的无保老人和少年儿童被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六是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其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补贴的办法促进再就业,接续社会保险。2002年无锡市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两项补贴”政策。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被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4045”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被各类用人单位以及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2006年无锡市又根据上级的新一轮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两项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增加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按其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从2003年到2006年底,无锡市累计发放就业岗位补贴29192万元,发放社会保险补贴16442万元,先后有5万多名下岗失业人员通过“两项补贴”政策找到了新的就业岗位,延续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