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期

目 录
1、南京一季度城镇登记失业率3.35%
2、“五个结合”助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化
3、苏州八项社会保险新规4月1日同步实施
4、淮安市动员社会力量为特殊群体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南京一季度城镇登记失业率3.35%
今年第一季度的最新数据表明,南京市共新增就业岗位4.34万个,援助再就业3000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万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5%,继续维持较低水平。
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近年来坚持优先录用“4050”人员,这部分人员目前已经占保洁、保安人员的近一半。企业在录用他们为自己服务的同时,还享受到了政府的相关补贴和优惠政策,3年来共拿到补贴30万元,减免所得税1500万元。
政府给吸纳就业的企业减免税费、发放补贴是南京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一项有效举措。据统计,去年南京市共减免了个体经营户和吸纳就业的企业相关税费共计1.5亿元,拨付社保补贴、职介补贴、岗位补贴和职培补贴1.18亿元,惠及各类劳动者48万人次。南京市通过“政府购岗,补贴五险”等办法努力让90%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目前全市已有641个社区、66个街道实现了比较充分就业,分别占全市社区、街道(镇)总数的80%和57%。
“五个结合”助推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化
日前,省厅在宁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如何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提出坚持“五个结合”的发展思路,即开拓创新要与完善规范相结合,开拓创新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开拓创新要与突破难题相结合,开拓创新要与贯彻业务规程相结合,开拓创新要与提高保障能力相结合。
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任务还比较繁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现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形势下出现了新的矛盾,遇到了新的挑战,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着眼于现在抓好现有工作办法、制度和程序的落实,并针对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要积极适应变化的形势任务,坚持“五个结合”,研究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努力探索创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办法措施,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
苏州八项社会保险新规4月1日同步实施
4月1日苏州市区8项新规同步实施,既有医保个人账户更新、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调整等年度常规工作,又有生育保险新办法、居民医保门诊医疗、居民养老补贴等新推出的政策和业务。
一、启用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日前公布结果,2007结算年度,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7003元和1180元;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1379元和2276元。凡此前单位申报2006年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的职工,2007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分别按上限基数或下限基数执行,其余职工按实际申报工资的月均数执行。2007结算年度市区缴费单位及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也同时公布: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补缴基数调整为2300元;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补缴基数调整为3488元。
二、调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从4月份起,在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以1500元为起点,共设18个档次,最高7000元,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月缴费金额最低300元,最高1400元;医疗保险按统一的标准缴费,月缴费基数1100元,月缴费金额137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121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11元,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5元)。已在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原市商业银行)办理委托缴费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从4月份起一律按新标准缴费,其中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按本人在签订委托扣缴协议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调整,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37元。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到达退休年龄后延长5年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其2007结算年度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300元执行,月应缴金额460元;医疗保险月应缴金额137元。
三、个体工商户统一参加“五险”。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统一从2007年4月份起参加生育保险。至此,市区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一样,实现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合一”参保,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参保个体工商户的生育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按参保职工(业主及雇工)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雇工个人不缴费。参加生育保险后,业主及雇工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且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按《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明确了市区参保个体工商户2007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统一为1500元,缴费比例按20%执行(雇工个人缴纳8%,业主为其缴纳12%);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个体工商户申报的2006年度业主及雇工实际收入总额,按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2007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调整后执行。
四、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为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从2007年4月1日起,对苏州市区医疗保险政策作出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面:一是提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水平,70周岁以下的,较上年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较上年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其中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080元提高到1180元。二是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内)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180天结算期内可分次按以上规定报销。居民医疗保险方面:一是整合医保办法,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医疗统筹、征地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整合,三类人员虽然筹资办法不同,但享受完全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二是降低住院起付标准,上述三类人员每一结算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下调200元,其中:三级医院由1000元下调为800元,二级医院由800元下调为600元,一级医院由600元下调为400元。三是新增门诊医疗待遇,正常享受上述三类医保待遇的人员,除继续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外,在自己选定并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600元限额内可享受50%的补助。
五、更新80万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市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于4月1日零点准时进行年度数据更新。此次更新的对象为2007年3月底前已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有《社会保险卡》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共涉及80万人。市社保中心将对其2006结算年度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结转和计息,并预划入2007结算年度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其中:在职职工按本人2007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13200元的医疗保险年缴费基数,“协保”人员按14160元的年“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按3%、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4%的比例划入;退休人员按70周岁以下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830元的标准(其中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1180元)划入,企业退休人员中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劳动模范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另增400元、300元、200元。
六、新增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2007年度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已于3月20日截止,市区共有68639人登记办理200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包括66100名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和2539名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其中4144名低保、低保边缘或重症残疾人员按规定准予免缴每年200元的居民医保费。市级财政将在此基础上按每人每年350元的补助标准直接划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较上年增加了3911人,增幅6%,加上3079名“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和6627名征地保养人员,市区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总人数已达78345人。今年是市区实施居民医疗保险第二年,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200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在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新增门诊医疗待遇。4月1日起,凡于3月20日前办妥200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的城镇居民,以及已由管理单位一次性缴纳9500元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征地保养医保待遇的征地保养人员,在自己选定并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600元限额内可享受50%的补助。如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因病情需要需到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诊疗检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按逐级转诊的原则为其办理转诊手续,转诊门诊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回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限额内按规定结付报销。另外,从4月份起,享受第三、第四年龄段征地保障待遇的征地保养人员,其原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的门诊医疗包干费停止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转入征地医保基金。
七、实施生育保险新办法。《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实施,参保职工于4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一律按新办法结付。市区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州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不含在苏州工作的境外员工),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且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广大女职工关心的生育费用结付办法,市社保中心将全过程概括为五个步骤:参保女职工怀孕后,一是到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二是进行围产保健检查,三是生育,四是享受产假,五是申领围产保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贴。生育前,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围产保健检查费用,直接划《社会保险卡》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生育时,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付,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生育后,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由市社保中心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女职工还可于产后6个月内,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围产保健补贴700元和生育营养补贴300元。据统计,市区目前共有生育保险参保职工51.4万人。市社保中心介绍,参保职工3月31日前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执行原办法,分别由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个人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结付手续。
八、即将发放老年居民养老补贴。4月25日,符合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将领到自己的第一笔“养老金”。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发放养老补贴,是苏州市政府2007年度实事项目。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取得市区原城镇居民户籍满20年的老年居民,只要未享受其它按月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均可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享受每月150元的养老补贴。经过15天的集中申报,共有3640名老年居民通过了公安部门的户籍认定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初审。这些老年居民只要再通过社区公示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两个环节,就能领到《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和养老补贴发放存折,并于每月25日起持发放存折到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任意网点领取本人养老补贴,2007年1-3月的应补发金额将于4月份一并发放。市社保中心介绍,2007年3月20日申报期截止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不再受理本年度居民养老补贴申报业务。2007年4月1日后新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可于最近一次申报期内——每年1月10日至3月20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同时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和本人居民养老补贴的申报认定手续。办妥后从当年4月份起享受居民养老补贴,并同时对其符合条件之次月至当年3月份的居民养老补贴予以补发(补发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淮安市动员社会力量
为特殊群体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淮安市为做好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日前在省内率先成立了大众助保基金会,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失业、特困职工等社会特殊群体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为做好特殊群众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创新了办法。
淮安市大众助保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主要是通过依法开展筹资活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等社会特殊群体依照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如为其协调贷款缴费,给予贷款贴息等。具体服务方式为,对特困群体在争取社保补贴后,个人负担部分通过信贷解决,并用助保基金给予贷款贴息。对“4050”再就业困难人员,争取全部或部分社保补贴,通过银行帮助贷款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贷款利息。帮助下岗失业一段时间内无缴费能力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通过银行帮助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助保对象还款方式为:可用退休后每年养老金的30%偿还(条件允许可以多还或一次性还清),也可用房产抵押或变卖偿还。
据悉,淮安市市级财政2007年预算安排300万元助保资金,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20-50万元助保资金,现已有200万元资金注入,可使40000多人受惠。当地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通过助保基金贴息和贷款缴费,实现年平均增收社保费3500万元,累计增收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