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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增发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分两部分上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3号、苏财社[2006]19号)已于日前正式下发。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增加养老金。

   此次调整方案增加的养老金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全省统一标准: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5元。二是各地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为系数,乘以下述标准,确定当地的具体调整标准。不满15年为34元,15—19年为37元,20—24年为40元,25—29年为43元,30—34年为46元,35年以上为49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65元确定调整标准,低于65元的按65元增加。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执行。

   此次调整,还对2005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按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仍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能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


   稿件来源:省厅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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