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规划草案仅为公示、征求意见和建议目的, 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 不得转载。)
四、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积极促进就业
1、实施积极政策,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
一是继续实行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继续坚持“三个优先”: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把就业再就业所需资金优先安排。
二是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在对"十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政策进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普惠性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形成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
2、调整经济结构,拓展就业空间。
坚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形成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优化,就业规模扩大的良性互动。
一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利用服务业社会需求大和发展前景广阔及就业弹性高的优势,将其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力争实现服务业从业人员比例每年上升一个百分点。
二是扶持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就业容量。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扶助中小企业发展,合理引导新增投资向劳动密集型产品或劳动密集型与资本密集型相结合的产业投资,支持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促进多种就业形式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充分发展非全日制就业、派遣就业、远程就业、自营就业、临时就业等灵活就业,适应劳动者就业多样化的需求。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3、积极鼓励创业。
把焕发创业激情、鼓励自主创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制定利用创业贷款、创业补贴、创业基地等鼓励创业的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城镇失业人员和青年初次创业基地,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4、加强失业调控。
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控制失业率,合理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加强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调控和指导,裁员超过一定比例的实行事前报告制度,企业改制、破产前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资金,对失业人群在时间和空间的分布进行调控,缩短失业周期,合理分散失业压力,防止把富余人员集中推向社会,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
5、重视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见习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定实施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
6、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
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健全城乡就业管理服务平台及网络,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快并促进建立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的环境。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其就业能力和竞争能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广大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引导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从注重跨地区输出就业向外输和内转并举转变,拓宽新的空间,推动农村劳动力输出转移优化升级。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网络、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政策保障和组织协调体系。实行苏南、苏北对口挂钩,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开展贫困地区农村劳务输出,实施就业扶贫。
以促进被征地无业农民就业为突破口,实行被征地农民专项登记制度,通过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在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城乡一体化就业的试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提高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
7、建立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
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对就业困难对象参加社会保险和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用人单位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同样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8、完善境外就业管理体制。
健全外国人就业管理制度,加强外国人在省内就业管理。建立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工作机制,保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对境外就业人员的服务。正视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开拓境外就业市场力度,扩大境外就业规模。
(二)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与素质
1、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推动技能劳动者培养。
一是通过政府规划指导和政策推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行业配合、学校参与、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格局。
二是坚持职业培训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形成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为龙头,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公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共同发展的技能劳动者培养体系。推动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和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扩大技能劳动者培养规模。
三是针对技能劳动者成长特点,提高和改善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实训设备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支柱产业发展和技能劳动者成才的需要,建立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四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和职业学校,建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建设50所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10所高级技师学院,通过推动高技能劳动者培训的高端带动作用,促进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2、多渠道培养技能人才,形成合理化人力资源结构。
一是通过技能人才的高端带动和全面推动促进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并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激励机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在江苏省“三年三万六千新技师培养计划”的基础上,2007-2010年实施我省“新技师培养倍增计划”,至“十一五”末,我省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达到10万人。
二是培育整体人力资源体系,既要高度重视高级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又要高度重视生产、管理、服务等基础实用型人才,既要大力培养高新技术产业的新型复合人才,也要大力培养工业、农业、服务业传统优势人才,形成合理化的人才结构,提升整体人力资源素质水平。
3、加强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我省劳动力资源。
一是把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作为就业工作的出发点,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培训体系和以企业需求为核心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使用、激励、交流和保障的机制,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满足经济发展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
二是面向社会生产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构建终身教育和培训体系。大力提倡并鼓励广大职工岗位成才,对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制定相关政策,实行政府津贴制度。
三是组织实施“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力争使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继续推行和逐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使90%的新成长劳动力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重视农民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对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服务,增强进城务工人员的专项技能和城市生存发展能力,提高转移就业的质量和效果。实施“能力促进就业计划”,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4、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是大力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实现提高青年劳动者就业能力和调节劳动力供给双重目标。
二是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龙头,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稳步推进鉴定范围和规模的扩大。以质量管理为重点,完善质量保障与技术支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宣传和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培训、鉴定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形成技能人才成长的良性循环机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
1、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一是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失业保险、城镇工伤保险、城镇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建制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经济和各类劳动者,对城市化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中向城镇转移、在城镇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实行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农业从业人员,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分区域(苏南、苏中、苏北)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办法,解决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是依法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诚信制度,强化征缴手段,针对同一参保对象,实现"五保"合并征缴;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加强劳动监察,深化专项整治,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
2、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公平与效益原则,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待遇计发机制,对基础性养老金部分及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进行改革,建立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更加紧密挂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并结合计发办法改革,改进和完善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使广大离退休人员共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十一五"期间,按照老、中、新分开,行业、区域有别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根据国家制定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的办法,实现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
--加快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步伐,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用2-3年时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由省统一制定,逐步统一各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建立权责明确,以“六统一”为标志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系。
--积极推进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十一五"期间,在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和企业都要建立企业年金,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推进企业年金的制度建设,并建立起企业年金营运监管体系,落实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年金发展。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探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3)失业保险
--适当拓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由保生活与促进就业结合转变为保生活与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相结合,由单纯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转变为提供全方位的综合就业服务;改革待遇领取期限和支付办法,扩大和增加基金促进就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项目,调整基金支出结构,提高促进就业支出的比例,将基金更多的用于促进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建立起以充分就业为主要目标,既能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灵活运用基金应对可能影响就业和失业的事件的促进就业的新型失业保险制度。
--将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失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按照统一标准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同待遇。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城镇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一体的市级统筹运行机制,增强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功能。
(4)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进一步建立完善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以住院保险、大病医疗统筹以及社会医疗救助为辅的"基本保障,多种层次,广泛覆盖"的医疗保险体系,体现出制度安排的广泛性、医疗保障方式的多样性和参保对象的可选择型,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
--建立困难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资金筹措机制。对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困难或无力缴纳的困难破产倒闭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多渠道解决,采取政府、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资、国有资产变现等多方筹资办法,解决困难群体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
--积极探讨建立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保障。按照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基本思路,将企事业和机关单位职工直系亲属统一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采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统一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资格和协议标准,实行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医疗服务支付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探索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方式。使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现统一参保,分项管理。按照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共同特点和特殊规定,充分利用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探索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的推进方式,实现两项保险在服务管理、网络体系和机构人员等方面的协调统一。
(5)工伤保险:
--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标准体系,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费征缴办法、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办法、工伤认定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工伤保险争议处理办法等,理顺管理体制,实现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十一五"末期,着手开展江苏工伤保险地方立法准备工作。
--在统筹地区全部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探索建立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政府投入一部分、企业社会承担一部分,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帮助工伤职工获得新的劳动能力。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立与江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在总结苏南部分地区已经施行的财政投入、集体扶助、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险新模式的基础上,基本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苏南、苏中、苏北分类指导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苏南地区全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苏中、苏北等地政府及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区率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调整相关政策,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作为财政支农项目之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高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老年农民救助制度,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覆盖的一部分低经济收入、处于贫困状态的老年农民,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得到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
(7)特殊群体、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
--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
以劳动关系的确立和就业形式的不同对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作适当的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相应设计有关社会保障制度,采取适合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简便、有效参保缴费办法。
一是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能够享受其待遇。针对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探索研究建立适应其特点及承受能力的社会保险制度及办法,对最为迫切的大病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等项目可考虑优先建立,并建立必要的救助制度。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制定缴费标准及比例,并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计算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实施省政府《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就业、培训、养老和医疗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按照政府财力能承受,并随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前培训制度,强化再就业措施,将所有适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统一的就业培训体系,实行一定的免费就业培训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就业创造条件。
--困难群体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制度。使医疗保障体系中其他医疗保险制度难以覆盖的一部分经济低收入、处于贫困状态的城镇居民,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政府拨款、单位和社会个人捐助,救助形式、救助对象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加强基金监管,探索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制。
在国家统一政策框架下,在确保基金安全前提下,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加强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监督,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统一基金征缴方式,规范征收流程。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办法,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形成合理的制约机制。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加大对骗领社会保险待遇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堵塞基金支付漏洞。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健全多方监管的组织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程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营。
4、改进并完善参保对象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制度和办法,切实解决转移难的问题,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完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基本建立起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互衔接,统筹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重点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保障、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办法。制定和完善参保对象异地养老、异地医疗、异地支付结算等办法,规范操作流程。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1、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构建多层次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一是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各类企业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推进非公所有制企业、国有重组改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的书面报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并实现全省劳动合同动态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二是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所有制企业广泛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采取措施推动已建立工会企业全面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探索建立符合江苏实际的企业化管理制度,逐步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
三是推动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为内容的新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构建,确立以三方协商会议为主要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坚持把职工和企业都关注的、劳动关系矛盾中最突出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作为共同协商解决的重点加以解决,更好的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矛盾方面的主要作用。
2、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
一是转变宏观调控工资分配方式。推进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三项制度,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和人工成本信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引导作用,发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对企业不同岗位、职业工资的指导作用,使劳动者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
二是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成为多数企业决定工资分配的主要方式,保障劳动者参与工资分配决策的应有权利。
三是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分类调节办法,对不同类型的行业和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决定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抑制部分垄断行业、企业工资水平过快增长,缓解分配不公。
四是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等工资分配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并逐年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
五是贯彻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继续推行以岗位工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制度,使企业工资水平与效益、个人收入与岗位贡献紧密挂钩。
六是推进建立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快建立完善欠薪预警报告制度,工资支付重点检查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密切工会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3、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一是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优化内部结构,实现立审分离,完善办案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能力。
二是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改进办案方式,简化办案程序,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制度。
三是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构筑企业内部调解、区域性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网络,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一是切实加强执法检查,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为重点,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加强对违法行为较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
二是是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重点是完善以定期书面审查为载体的诚信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评信标准,提高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丰富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的管理方式。
三是积极探索执法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新闻、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扩大劳动保障监督的覆盖面,形成预防和打击并重的劳动保障执法机制。
(五)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1、积极推动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完善我省劳动保障法规规章体系。认真总结我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有效措施,制定《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尽快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快制定《江苏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修订《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探索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江苏省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体制建设。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探索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进一步规范监察程序,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机构、标识和执法文书统一。积极探索与有关部分共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十一五”期间,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全部建立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分支或派出机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劳动者比例达到1:8000-10000,推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3、建立较为完备的依法行政与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制度,依法推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依法处理劳动保障事务。依法清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的主体,规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为和工作程序,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
4、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普法轮训制度。广泛开展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制意识。
(六)建立覆盖城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
1、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实现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将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化管理。大力发展老年社会服务,按照产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老年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满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养老需求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力求做到跟踪一生、服务一生。普遍建立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方便退休人员就近就医。改善退休人员社区医疗服务管理方式,并探索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
2、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以城市为中心逐步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完善服务手段,开发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规范发展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投入,并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覆盖城镇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参保人员社会化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动态管理。
3、大力加强社区平台公共服务,加强公共服务资源整合。以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为依托,大力建设统一的社区公共服务窗口,提升社区基层管理平台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之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以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为手段,将现有各业务系统的公共服务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建立一体化、全方位的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新机制。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管理机构建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在城乡范围内统筹管理、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加强对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适应对劳动保障事务进行动态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4、大力加强三大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建设省、市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对劳动保障各项业务提供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树立"12333"劳动保障服务品牌。以"江苏劳动保障网"为门户,形成各级劳动保障公共电子政务平台,完善网上应用,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缴费、网上职介、网上查询等一系列服务功能,在网上为社会公众提供业务办理和信息查询等窗口服务。推进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使社会保障卡成为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并支持各项异地养老、异地医疗、异地支付结算等异地业务的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