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新 (净)增就业统计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2004]3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局、民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 2003 年上半年起,全省统计、工商和劳动保障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完善和加强了城镇新 ( 净 ) 增就业统计与考核工作,初步建立起分三部门的统计体系及按季联合会审的城镇新 ( 净 ) 增就业统计制度,为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了最基础的数据支撑,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为 进一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下新型的就业统计框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有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 ,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新 (净)增就业的统计与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增加“民办非企业”统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非企业形式单位,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其就业人员以前未纳入城镇就业人员统计范围。为更准确的反映城镇就业状况,从今年三季度开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就业统计范围。
今后城镇就业统计分四部分:一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二是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三是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就业人员。
二、新增加“民办非企业”综合统计表式
从三季度起新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人数统计表 (表式附后),由各级民政部门填报,于每季后8日前汇总,参加四部门统一会审后,报上级民政部门。
三、部门分工:
(一)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劳动力调查和城镇各类单位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劳动力调查或其他资料推算城镇就业总量数据,按照有关要求向部门会审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向部门会审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性岗位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向部门会审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四)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民办非企业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向部门会审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四、工作要求
城镇新 (增)就业人员数据是各级政府掌握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做好各自负责的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1、坚持四部门会审制度
四部门会审制度是保证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关健。各地劳动保障、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会审会议,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和分析,并最终确定本地区城镇净增就业人数、累计新就业人数和新增就业人数,由统计部门负责数据把关,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地区经会审确定的全部数据。各部门上报或发布相关数据,应使用经部门会审确定的数据。
2、科学评估,提高数据质量
各地根据各部门资料推算有关数据时,不能将各部门的数据简单相加,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重复或遗漏等因素,确保城镇就业数据充分反映当地就业的实际状况。
3、进一步加强城镇个体、私营就业人员统计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省工商局的统一要求,继续完善个体、私营的就业统计。一是要补充完善数据库数据,将未录的就业人员数据项补录完全,使数据库数据逐步与报表上报数据相吻合;二是要按照省工商局的要求,对私营有限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在注册和年检时要加入雇工人数填报项目,并作为必录项。
4、继续完善公益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统计台帐
各街道 (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统计基础台帐, 开展困难群体普查和跟踪服务工作,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和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并对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在台帐上加以反映。要开展动态统计,加强走访,随时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动态情况。
5、加强培训与考核,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不定期地举办四部门的联合培训,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统计对象,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省里将加大对城镇新 ( 净 ) 增就业统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力度,表彰先进,批评后进,对虚报、瞒报、乱报、迟报数据的部门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努力使全省城镇新 ( 净 ) 增就业统计步入科学规范的轨道。
各地四部门城镇就业统计表由劳动保障部门汇总,请于每季后 10日前以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5-86636891;传真: 025-83312841;E-mail:jsldjy@public1.ptt.js.cn
附: 1、城镇民办非企业就业人员情况表
2、相关指标解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民政厅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城镇就业统计中相关指标解释
1、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就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2 、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
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是指在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
城镇私营就业人员 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
城镇个体就业人员 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3、其他因素减员
其他因素减员指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参军、出国、服刑等原因而减少的就业人员。
4、社区公益岗位和灵活形式就业人员
社区公益岗位就业人员是指政府、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为解决困难群体再就业,通过兴办社区就业实体和劳务派遣公司(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以及开发的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医疗保健、文化体育、社区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
其它灵活形式就业人员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等)、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以及其他形式的打零工者等。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
5、城镇净增就业人员
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最终结果的指标,是指报告期末城镇就业人数与报告其实城镇就业人数之差。
6、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
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过程的指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各类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经济类型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岗位累计新就业人数,以及通过各种形式新就业的人数总和。既包括初次就业的各类人员,也包括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但不包括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7、城镇新增就业人员
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是检查各地就业再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指标。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等于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8、自然减员人数
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和因伤亡减员的人数,包括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离退休人数及在职人员伤亡减员人数。
2004 年 季度
填报单位: 单位:个,万人
序 上年末 本期末 增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 1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人员总数 2 (一)按级别分:1 、省级单位数 3 就业人员数 4 2 、地(市)级单位数 5 就业人员数 6 3 、县(市)级单位数 7 就业人员数 8 (二)按性质分:1 、法人制单位数 9 就业人员数 10 2 、合伙制单位数 11 就业人员数 12 3 、个体制单位数 13 就业人员数 14 (三)按行业分:1 、教育类单位数 15 就业人员数 16 2 、卫生类单位数 17 就业人员数 18 3 、文化类单位数 19 就业人员数 20 4 、科技类单位数 21 就业人员数 22 5 、体育类单位数 23 就业人员数 24 6 、劳动类单位数 25 就业人员数 26 7 、民政类单位数 27 就业人员数 28
8 、中介服务单位数 29 就业人员数 30 9 、法律服务单位数 31 就业人员数 32 10、其他单位数 33 就业人员数 34
单位负责人 : 处 ( 科 ) 负责人 : 制表人 : 报出日期 :04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