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就业目标统计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2003]50号
各市、县(市)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文),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64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要求,为全面把握全省就业情况,确保我省就业目标的顺利完成,现将加强对就业目标统计与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净增就业的考核 (一)净增就业的概念 净增就业作为对各省辖市、县(市)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就业人数的净增长。净增就业反映在统计数据上,是实际就业人员的净增。其计算公式为: 净增就业人数=期末就业人数--期初就业人数 (二)工作要求: 1、各级政府应建立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上级下达的就业指标,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明确的净增就业年度目标,并将此作为考核政府政绩重要指标,向社会公示。 2、要将净增就业人数的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分解到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企业集团,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台帐,记录就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三)统计分工: 1、单位就业人员由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3、社区开发公益岗位和其它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 由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报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对三部门统计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三部门分别统计汇总各自负责的相关报表及数据;每季后15日由统计部门牵头对三部门汇总数据进行会审认定。 (四)考核办法 各地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审核统计台帐,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增加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的考核 (一)就业和失业的一般概念 1、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城镇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2、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界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作为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情况。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均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 本期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数*100%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 期初下岗失业人员数+本期新增下岗失业人员数 上述公式中所列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 (三)考核办法 各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台帐,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并定期上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计算机管理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为保证考核的真实性,省里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予以核实。 三、上报报表和时间(见附件) 四、考核办法及要求 各地应建立涉及就业目标考核的定期检查制度,各地统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统计,对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工商部门将定期检查各地净增就业等就业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度。 本通知中季报上报制度从第二季度开始实施。 请各地相关部门充分重视,密切配合,按照上述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全省就业目标的统计和考核工作。 附:1、江苏省单位就业人员情况表 2、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 3、江苏省公益岗位、灵活就业人员及下岗失业再就业情况表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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