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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2007年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苏劳就管[2007]5号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6号)要求,定于2007年5月和11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培训、鉴定对象
    1、从事和准备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各类人员;
    2、各级各类大中专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技工学校从事就业指导的相关工作人员;
    3、街道、社区从事就业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4、部分企业人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 培训内容、形式
    培训采取面授和函授相结合、集中授课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授课的主要内容是:理论知识、案例分析讲解,答题卡和综合评定卡填涂要求等。

    三、 申报等级条件
    申报等级分为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共4个等级。各等级申报要严格按照《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进行核定,并填写《职业指导人员任职资格推荐表》(附表1)。

    四、鉴定内容与形式
    职业指导人员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两项,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加试综合评定。
    (一)理论知识考试。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均采用选择题题型,以题卡做答。
    (二)专业技能考核。各等级专业技能考核题型包括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以题卡做答。高级职业指导师加试论文撰写及论文答辩,论文撰写要求请登录“江苏省劳动保障网”查询。
    (三)综合评定。申报职业指导师和高级职业指导师人员须参加综合评定。具体评定要求和标准见《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鉴定综合评定表》(附表2)。

    五、 补考
    全国统一鉴定单科及格成绩保留一年,06年统一鉴定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不及格科目。请各地组织好补考人员的报名工作,并填写《江苏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补考人员名册》(附表3),于4月15日前报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六、 考核发证
    对通过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劳动保障部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 其它事项
    1、请各省辖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将所属县(市)、区参加培训鉴定的人员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汇总,按要求填写《江苏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人员名册》(附表4),参加5月中旬培训鉴定的于4月15日前,参加11月中旬培训鉴定的于10月10日前报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具体培训鉴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参加培训鉴定的初考与补考人员,在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订购教材,并提交2寸黑白照片2张,《职业指导人员任职资格推荐表》1张。
    3、参加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鉴定的人员,于考核鉴定时统一提交《职业资格鉴定综合评定表》。高级职业指导师需另提交论文一式8份,论文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4、培训、考核鉴定费900元(含资料费),食宿自理。
    5、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的相关表格、资料可直接登陆江苏劳动保障网(网址:
http://www.js.lss.gov.cn)下载。
    联系人:曹小燕、马永平
    电 话:025—86632317   
    传 真:025—83316415、86632317
    地 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培训科  
    邮 编:210008

    附表:(点击下载)
    1、职业指导人员任职资格推荐表
    2、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鉴定综合评定表
    3、江苏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补考人员名册
    4、江苏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人员名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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