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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发展需求,劳动保障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申报条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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