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2006年度新技师培养工作实施“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劳社培[2006]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养江苏“两个率先”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确保“三年三万六千新技师”培养任务的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从6月下旬开始,省厅将对2006年新技师培养工作恢复实施“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报告”制度
(一)报告时间
从6月30日首次报告开始,6—10月每月报告一次,11月份开始,每半月报告一次(格式附后),到12月15日结束,报告时间分别为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29日、10月31日、11月15日、11月30日、12月15日,共8次。
(二)报告内容
1、首次报告内容:截止今年6月30日,今年上半年以来各市已完成的新技师培养数(填入“今年以来累计完成数”栏)和去年年底经省厅确认的2005年度留报数(填入“备注”栏)。
2、其它时间报告内容:根据评价渠道和分级不同,在“当期完成数”栏内分别填报当期新技师培养的数量。当期没有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试点企业评价成绩证明的也要报告,在相应栏目中填写“O”。
3、统计口径
(1)凡由各市统一组织,经国家、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核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列入统计。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培训、考核并取得省人事厅核发的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列入统计。
(3)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培〔2004〕82号)要求,纳入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试点的企业,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统一组织考核合格者,根据企业要求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的,可列入各市统计。
(三)信息通报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为使各级了解掌握全省新技师培养工作的进展情况,省厅将定期通报新技师培养信息。
二、有关要求
1、今年是我省实施“三年三万六千新技师培养计划”的最后一年,省厅拟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进行总结表彰,表彰奖励新技师培养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希望各市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力争提前并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2、请各市指定专人负责“零报告”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2006年度新技师培养工作进度表》(传真方式)。对各地在新技师培养工作中产生的好经验、好做法,也请一并上报,省厅将及时通报全省学习、借鉴。 省厅联系人:陈健生,联系电话(传真):(025)83276042,E-mail:cjs@js.lss.gov.cn。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2006年度 市新技师培养工作进度表
截止时间:2006年 月 日 单位:人
|
|
数 量 |
备 注 |
|
当期完成数 |
评价渠道 |
部鉴定中心 |
|
|
|
省鉴定中心 |
|
|
|
行业鉴定中心 |
|
|
|
人事部门 |
|
|
|
试点企业评价 |
|
|
|
其它 |
|
|
|
分级 |
技师 |
|
|
|
高级技师 |
|
|
|
合计 |
|
|
|
今年以来累计完成数 |
评价渠道 |
部鉴定中心 |
|
|
|
省鉴定中心 |
|
|
|
行业鉴定中心 |
|
|
|
人事部门 |
|
|
|
试点企业评价 |
|
|
|
其它 |
|
|
|
分级 |
技师 |
|
|
|
高级技师 |
|
|
|
合计 |
|
|
|
全年任务数 |
|
|
|
累计完成比例 |
|
|
|
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新技师培养情况 |
|
基地名称 |
|
|
|
|
分级 |
技师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技师 |
|
当期完成数 |
|
|
|
|
|
|
|
累计完成数 |
|
|
|
|
|
|
|
备 注 |
“当期完成数”是指上次上报至本次上报时间段内的取证(评价)人数。 |
|
|
|
|
|
|
|
|
|
|
| 报告单位: 报告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