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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苏劳社鉴[2006]1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院校: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和省厅《关于在我省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5]1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可申请免除理论考核,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所申请的职业名称与所学专业对应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确定。

    二、申请免除理论考核的院校在提出鉴定申请时除上报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外,同时还应上报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本专业教学计划和学生的学籍证明,经省(市)鉴定中心审核备案,方可免除理论考核。免考考生的理论成绩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理论知识比重表结合学生专业理论考试成绩确定。

    三、今年将在2005年开展职业院校教学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相衔接试点的基础上,继续选择一批办学正规、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试点工作。试点的技工院校和其他职业院校可按照我厅有关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按照培养目标定位申请主体专业或其他条件成熟的专业开展教学过程中的课程认证试点。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其认定的试点专业毕业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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