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加入WTO,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大,我国的经济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全面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涌入中国,同时越来越多的外国劳动者也纷纷加入我国的生产领域。 2000年,我国劳动保障部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制定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要求凡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人员,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那外国劳动者要在我国从事这些“规定的职业(工种)”时该怎么办呢? 近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解答。 一、由于我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如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可以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上岗。该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三、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只提供中文试卷),各地应对其参加鉴定提供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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