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农工[2006]2号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要点》的精神,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紧紧抓住当前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地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明显成效;制定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探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效机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基础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有效工作机制,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开好局、起好步。
一、2006年全省农民工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1、贯彻落实《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工业园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相应的录用登记核查制度,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抓紧推进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将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情况纳入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范围。推广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公布,为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提供政策指导和具体帮助。(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国资委、总工会配合)
2、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在全省建筑行业推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加强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重点行业的执法检查,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银行卡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或区域,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国资委、工商局、公安厅、总工会、人行南京分行共同负责)
(二)不断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和服务
3、坚持就地转移培训与输出转移培训并重,职前培训与职中、职后培训并举,整合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大规模培训。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制定落实用人单位培训责任的政策措施,保证在岗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面向农村扩大招生规模。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和乡镇成人中心校建设,支持建立一批起骨干作用的县级职教中心和乡镇成人中心校。积极探索以培训促进输出、以输出带动培训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指导城乡职业、成人学校和社区学校,面向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免费对省重点扶持的1011个经济薄弱村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实行职业技能培训。(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农林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安监局、省委农工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共同负责)
4、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指导各地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服务功能,向农民工免费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基本就业服务项目。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网络,组织各地开展创建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推动农民工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外地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继续实行苏南、苏北对口挂钩,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组织对口劳务协作、举办大型招聘会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教育厅、农林厅、财政厅、工商局、苏北办配合)
(三)努力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
5、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制定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2006年全省各类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40%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制造业、建筑企业和乡镇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政策。加强高风险行业、工种农民工工伤预防工作,大力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培训。(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建设厅、卫生厅、安监局、总工会配合)
6、指导和推动各地根据农民工不同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将农民工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争取2006年底全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200万。改进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研究完善农民工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继续做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探索研究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搞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认真贯彻省关于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相关规定,确保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及时转移接续。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总工会配合)
(四)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7、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督促输入地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考评制度,对各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考评。(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8、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输入地管理,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疾病监测,落实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聚居地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为农民工及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及社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使农民工掌握传染病的防治知识,了解国家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的预防接种纳入各地政府免疫规划,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接种点,免费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配合)
9、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推行农民工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经验,建立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协同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定点孕检’制度,加强对农民工集中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依法保障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和药具。加强对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重点评估基层基础和管理服务工作。(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0、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加快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整治工作,完善城市供水、排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制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宿舍的基本标准,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省建设厅负责)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1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组织各地普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调查,积极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认真受理农民工投诉,依法严厉查处企业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贯彻落实《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介绍、使用童工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非法行为。积极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12、加大安全监察力度,依法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对煤矿等高风险行业实行全员安全培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对在煤炭、化工、冶金、制药、建材、电子、轻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工作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专项检查。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培训,指导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职业卫生标准,增加农民工对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了解。(省安监局、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建设厅、监察厅、总工会共同负责)
二、需要研究落实的若干重要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入手,注重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探索建立适合省情实际、具有江苏特色、城乡统筹的长效工作机制。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围绕以下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目标措施,制定相关政策,逐步加以落实。
(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全面清理并坚决取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法制办、农林厅配合)
(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指导企业保障农民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推行厂务公开,通过公示等方式使农民工了解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监督企业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指导各地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及时通知农民工,使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省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总工会共同负责)
(三)深化农民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优先准予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落户。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配套改革政策。(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农林厅、人口计生委配合)
(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依法维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培育土地流转市场,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规范管理和有效服务。进一步扩大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农民涉土信访接待工作,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省农林厅、省委农工办共同负责)
(五)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督促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工作力量、规范工作程序,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建立专项经费,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将涉及农民工的纠纷案件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在积极调解的基础上,按照快立、快审、快执的工作要求,依法全面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省司法厅、法院、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共同负责)
(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医疗互助、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积极在农民工青年中建立共青团组织,建立一批“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利用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信息系统和青少年维权岗等服务平台,开展“希望工程进城助学计划”、“把文明带回家”、“进城务工青年防治艾滋病面对面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维权站(点)和流动妇女组织的作用,为女农民工提供有效服务。开办农民工子女、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和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共同负责)
(七)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把农民工教育培训情况作为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考核内容。在城市要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功能,通过建设和完善新市民学校和社区教育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多种内容的教育培训,享受城市文明。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要以乡镇成人教育中心校为依托,整合乡镇学校、人口学校等教育资源,逐步建成乡镇社区教育学习中心。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城市公共文化设施面向农民工开放。(省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
(八)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与农民工相关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标准,制定农民工统计调查管理制度。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建立统计台帐和数据库,开展统计监测,摸清农民工底数,为搭建农民工信息平台提供基础数据。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把农村劳动力流动情况作为农业普查的重要内容,利用农村住户调查网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省统计局、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农林厅、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
(九)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把握舆论导向,完整准确、深入浅出地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准确领会中央精神。积极报道农民工先进事迹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先进经验,引导农民工自强素质、奉献社会。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倡导全社会关心帮助农民工。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工地,建立文化活动室、图书角,给农民工送电影、送文艺节目,活跃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农民工问题舆情收集和分析,反映农民工的感受和心声。(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教育厅、司法厅、劳动保障厅、文化厅、农林厅、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2006年是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的第一年,各成员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务实开展工作,创造性地完成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