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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实施建筑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建筑企业实行有效监督,徐州出台规定,实施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据介绍,按照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工程时,必须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3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5万元。凡有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按规定时限将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到指定的办事机构。该制度还同时规定,建筑企业应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施工企业当在施工任务完后3个工作日内,按实际结算工作量一次性支付民工工资;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以内完成。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需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分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结算完毕),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另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或在定期联合检查中发现拖欠工资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建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建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拒不执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从保证金中先行垫付。建筑企业有提供虚假支付工资证明等行为,或因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或因导致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将向社会曝光,直至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


   稿件来源: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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