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作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平等地获得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在解决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4年以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农民工来访咨询50066人次,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6728件,为8655名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追偿工资及人身损害赔偿等费用6474万元。今年上半年,全省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1345件,受援人1803人,追索劳动报酬和赔偿款1377万多元,接待各类咨询人数14661人。
1、方便农民工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各地加强了法律援助机构硬件建设,接待场所临街设置,交通方便,标志醒目,咨询电话对外公布。改进服务措施,统一在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站点公示法律援助的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程序等内容,向社会推出服务承诺,让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性质、作用和条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为保证解答法律咨询的准确性,不少地方安排熟悉农民工劳动纠纷、工伤等业务的律师到法律援助机构值班,从事接待工作。一些地方针对农民工群体收入偏低且不熟悉法律援助程序的实际,明确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供证明确有困难的申请者,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将法定的法律援助审查时间压缩为三天之内,保证确需法律服务的困难农民工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全省不少地方在社区、农村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站,在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及时了解农民工生活、工作情况,提供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咨询服务,参与协调处理农民工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及侵权案件等。
2、扩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覆盖范围。2005年省人大修订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取消了以申请人住所地作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条件的限制,对外地申请人实行无差别待遇,将农民工发案率最高的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农民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门槛。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向外来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时,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尽心尽职地做好服务。针对农民工普遍不愿陷入诉讼的心理,积极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和欠薪单位,综合运用仲裁、诉讼、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做到能调解结案的尽量调解,无法调解的迅速启动法律程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努力实现农民工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效果的最优化。
3、帮助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开展宣传工作,让农民工了解其申请支付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保护自身权益。苏北农村经济相对落后,是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地区,当地法援机构通过编发农民工维权手册、举办外出农民培训班、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等方法,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工作,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4、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协作。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注意加强两方面协作:一是加强与省外的协作。2005年4月,全国“第五届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研讨会”在南京召开,南京、苏州、南通、宿迁等20多个协作城市的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参加了会议,就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机制以及加强城际间的合作与交流进行了研讨,签订了城际间合作协议,解决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经济困难的审核、调查取证及异地办理等问题。今年,我省与河南法律援助中心签署了备忘录,就农民工跨省务工涉及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案件办理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积极与法院、劳动保障、工商、建设、总工会等部门,深入劳务市场、建设工地一线,调查了解农民工的法律需求,建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江阴市司法局与市法院就农民工缓交诉讼费事宜达成协议,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出具诉讼费减免单即可。